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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信局关于征求“武汉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武汉市经信局  |  发布日期:2020-10-09  |  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

       武汉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自2016年1月启动以来,积极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还旧贷新”短期过渡资金支持,有效化解了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放大政策效应,更好地发挥融资应急资金在服务中小企业的作用,我局按照《武汉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武办文〔2020〕6号)等文件精神,在《武汉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暂行办法》(武政规〔2015〕18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武汉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10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李蕾  85316915     877914070@qq.com

       附件:武汉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30日


武汉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助推中小企业健康成长,《武汉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暂行办法》(武政规〔2015〕1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而因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借款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来源主要为: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应急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在银行设立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须在合作银行书面承诺为企业续贷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湖北银保监局(特邀)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资金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指导、监督资金管理平台工作,定期听取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指导监督资金管理平台运作,统筹协调应急资金有关事项和问题;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监督资金规范使用;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湖北银保监局武汉市金融机构开展应急资金业务进行指导、督促,最大限度扩大应急资金合作银行覆盖面,保障武汉市贷款企业能够便捷申请、使用应急资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应急资金申请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不动产解抵押事项时,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完整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办结;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法保障应急资金管理平台对应急资金申请人的工商、税务、信用等相关信息进行必要查询核实,保障资金安全使用,防范资金风险;市公安局负责对办理资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提供支持。

第八条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为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资金管理平台在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应急资金支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违法记录的中小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经贷款银行(且为应急资金合作银行)评估,具备银行续贷条件,并同意续贷后,可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银行需与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方可作为应急资金的合作银行,并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四章 应急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应急资金的申报使用程序为:

(一)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或通过网络平台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然后由资金管理平台协调相关合作银行办理。申请人应于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合作银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由合作银行出具书面续贷承诺,并与合作银行签署委托还款协议书后,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资金管理平台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应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请人在工商、税务、抵押物等方面的信用情况进行核定后,确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

(三)使用。申请人手续完备后,由资金管理平台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该资金仅限用于申请人还旧贷续新贷,由合作银行进行资金的封闭运行管理。

(四)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同时,经借款申请人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如因特殊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贷款发放及归还流程的,经资金管理平台同意后,可适当放宽至15个工作日。

(五)资料归档。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日后查阅。

第十三条  当资金供不应求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同一时间段申请应急资金,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中型制造业企业。

 

第五章 应急资金收入和分配

 

第十四条  为充分提高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2个工作日内日综合费率为银行日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超过2个工作日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银行日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银行未履行放款义务而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由合作银行承担资金归还、补足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应急资金收入的70%计提为资金风险准备金,余下部分结转为资本金继续补充到资金中。同时,资金管理平台在年末资金余额不到1亿元时,按照年末资金余额的1%计提管理费;在年末资金余额超过1亿元时,1亿元部分仍按1%计提管理费,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部分金额的0.3%计提管理费,按规定用于支付资金管理平台日常办公及宣传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应急资金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报联席会议备案。资金管理平台对应急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资金需求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资金支持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资金管理平台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联席会议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当每月将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向联席会议报告资金运行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应当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联席会议每年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逾期不归还所借应急资金的,将依法其进行追缴,并将其列入银行业协会黑名单。申请人不良信息将作为其后期能否获得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应急资金发生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因不可抗力等其它因素导致应急资金发生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一半清偿责任。合作银行不得因企业使用应急资金而下调企业信用评级或压降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应急资金出现资金损失时,资金管理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方式、手续等实施规范操作的,则依法免除其全部责任,包括内部考核、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应急资金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联席会议讨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暂停使用或解散应急资金,解散时资金全部返还市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新出台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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