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项目

关于江夏区纾困帮扶惠企惠才若干政策措施及实施细则的公告
文章来源:武汉市软件行业协会  |  发布日期:2022-06-23  |  字体显示:【大】【中】【小】  

 

       一、加快兑付区级相关奖补资金
      对区级承担的支持企业发展各类惠企政策资金,具备办理(申报)条件尚未组织申报的,办理(申报)程序提前到6月启动,主管责任部门加快审核和资金拨付,做到应补尽补、应补快补。
      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附件

加快兑付区级相关奖补资金具体政策措施明细表

序号

责任部门

政策措施

申报时限

责任科室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注

1

区发改局

线上经济区级奖励

免申

经济发展科

郑玲

027-81568233


2

区科经局

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奖励

2022年6月15日-7月10日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

刘喆

027-81568247


3

区科经局

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奖励

2022年6月15日-7月10日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

刘喆

027-81568247


4

区科经局

技术合同登记奖励

2022年6月15日-7月10日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

刘喆

027-81568247


5

区科经局

企业创新平台奖励

2022年6月15日-7月10日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

刘喆

027-81568247


6

区科经局

高企服务机构奖励,引进高企奖励

2022年6月15日-7月10日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

刘喆

027-81568247


7

区科经局

区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备案

2022年6月15日-7月10日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

刘喆

027-81568247


8

区科经局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2022年6月15日-7月10日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

刘喆

027-81568247


9

区科经局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2022年6月15日-7月10日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

刘喆

027-81568247


10

区科经局

江夏区大力实施企业培育成长工程奖励工作

2022年6月20日-7月20日

工业经济发展科

周静

027-81568008


11

区商务局

江夏区推进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工作实施办法

免申

商贸科

徐刚

15927356613


12

区商务局

江夏区关于设立外经贸专项奖励资金的意见

免申

三外科

朱青松

15997456111


 


      二、延长区级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政策有效期
      将区级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政策有效期延长一年,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救企贷”和“应急贷”,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50%贴息,为贷款到期续贷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周转,2022年度内免收资金使用费。并将2022年度内已收取的资金使用费退还企业。
      实施细则:
      (一)江夏区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贷款贴息
      申报范围和对象:在江夏区内登记注册、由江夏区税务部门实际行使税收管辖权并在江夏区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一年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
      申报条件: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对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实行负面清单制管理。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1.高耗能企业、主营为房地产开发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区政府明确不予以支持的行业。
      2.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信息不准确,不配合财务报表报送要求的企业。
      3.企业法人征信中,一年内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列入信贷担保负面清单的企业。
      4.其他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
      申报时间:全年。
      办理程序:
      1.企业申报。申请企业登录“江夏区引导资金贷款平台”(http ://47.113.108.201),注册并按要求申请。填报《江夏区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贷款申请表》。
      2.办公室审核。区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向引导资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
      3.银行放款确认。合作银行发放引导资金贷款后,在“江夏区引导资金贷款平台”上确认。
      4.财政贴息贴费。企业归还贷款本息后,或者满12个月后,登录“江夏区引导资金贷款平台”,填报《引导资金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申请表》,申请利息和担保费各50%的财政补贴。
      责任单位(科室):区财政局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柯运生           
      联系电话:027-81367968
      (二)江夏区中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
      申报范围和对象:
      1.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具体划型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满足银行续贷条件,通过银行审核且银行出具续贷承诺函。
      3.贷款银行为我区中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合作银行。
      申报条件:区中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支持的企业实行负面清单制管理。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融资应急资金不予支持。
      1.高耗能企业、主营为房地产开发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区政府明确不予以支持的行业。
      2.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信息不准确、不配合财务报表报送要求的企业。
      3.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征信中,一年内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列入信贷担保负面清单的企业。
      4.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申报时间:全年
      申报材料:
      1.《江夏区中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使用申请表》(纸质版1式2份、电子版)。
      2.《银行续贷承诺函》(1式2份)。
      3.企业原贷款合同等资料。
      4.借款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行业、规模、上年收入、上年税收、主营业务、借款用途等)。
      5.借款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复印件。
      7.企业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盖章)和上月财务报表,未满2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年度财务报表上月财务报表。
      8.企业上1年纳税情况证明。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应于贷款到期前1个月内同时向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合作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
      (1)合作银行审核续贷申请。合作银行根据银行规定对企业的续贷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的,由合作银行出具续贷承诺函,并与企业签署委托还款协议书。
      (2)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企业申请应急资金的资格及借款金额。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应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对申请企业在市场监督、税务等方面的信用情况进行核实,确认企业是否具备申请应急资金的资格及借款金额。
      3.使用。申请企业相应手续齐备后,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通知资金管理平台向合作银行指定的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同时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对该笔资金进行封闭运行管理,确保该资金仅限用于企业还旧贷续新贷。
      4.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同时,经借款企业委托或者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并通知资金管理平台。资金管理平台收到企业归还的应急资金后及时通知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如因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贷款发放及归还流程的,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放宽至15个工作日内。如企业在15个工作日后仍然没有归还的,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区资金管理平台应按协议及时向合作银行和企业追索。
      企业应提前在贷款银行预存足额的资金使用费,按照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所产生的资金使用费在偿还本金时一并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
      5.资料归档。资金收回后,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区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日后查阅。
      相关规定: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所借区中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将依法对其进行追缴,并协调将其列入银行业协会黑名单。企业不良信息将作为其后期能否获得应急资金等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科室):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人:彭 皓            
      联系电话:027-87934005 027-8793400715827318575
      三、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提高政府采购预留份额,下半年再增加中小微企业采购预留额度10亿元以上,全年规模达52亿元以上;探索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将支付时限从25日缩短至10日,减轻供应商资金压力。
      工作指南:
      1.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写入政府采购文件,确保潜在供应商获知政府采购政策的权力。
      2.在政府采购计划申报环节增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必选项,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微企业预留占比不低于60%)。力争全年“面向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90%。
      3.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首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可适当提高。
      4.采购人应及时按合同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严禁无故拖延,并不得附加未经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减轻供应商资金压力。
      5.协调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业务,建立银、企和部门三方信用监管机制。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金融机构及时向采购人出具所支付的预付款实际用于实施该项目的保函,确保该项目得到有效推进,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效益。
      责任单位(科室):区财政局采购办
      联系人:靳亚军   
      联系电话:027-81363102
      四、加大减免房屋租金力度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6个月租金(含本年度前期已免租金)。鼓励社会资本经营用房运营企业或业主为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租金减免。各单位在落实相关竞争性惠企政策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以上出租方。
      实施细则:
      (一)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实施细则
      申报范围和对象:2022年度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持续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标准:免收2022年6个月房屋租金。
      申报时间:2022年12月20日前。
      申报材料: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申请。
      2.申请减免租金的房屋原租赁合同复印件,双方签署减免租金协议。
      3.承租小微企业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4.房屋租金缴款(缴库)凭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填报《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将减免房屋租金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
      2.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批意见。
      3.行政事业单位将主管部门批复及签订的减免协议上传到资产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4.主管部门汇总填报所属单位房屋租金减免备案表,于每月25日前报区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减免方式:未收取租金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直接按规定减免后收取;单位已收款未上缴财政的,减免部分由单位直接退还;已上缴财政的,可以冲抵后年度租金,也可以按非税收入退库流程向财政局申请退还;租期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承租月份折算后进行减免。
      责任单位(科室):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国库科
      联系人:陈 荣、罗 斌
      联系方式:027-81363110、027-81363106。
      (二)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租金减免实施细则
      申报范围和对象:2022年度承租区属国企所属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标准:免收2022年6个月房屋租金。
      申报时间:2022年11月30日前。
      申报材料: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国有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关于减免房租的申请。
      2.申请减免租金房屋的原租赁合同复印件、双方签署的减免租金协议。
      3.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5.国有企业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关于减免房租的申请报国有企业。
      2.国有企业对承租方报送的房屋租金减免材料进行审核、下达批复。
      3.双方签订《房屋租金减免协议》。
      4.国有企业将《房屋租金减免协议》原件、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证复印件报送区国资局备案。
      减免方式:未收取租金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直接按规定减免后收取;已收取全年租金的,可以冲抵后年度租金,也可以按减免流程向国有企业申请退还;租期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承租月份折算后进行减免。
      责任单位(科室):区国资局产权管理科
      联系人:谢 飞
      联系方式:027-81363353 027-81363097
      五、鼓励支持职工消费
      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6月30日前发放2022年度节日慰问品及其他福利慰问。加快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政策。支持企业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和职工关爱疗养等活动,对区内企业按其2021年度缴纳工会经费总额不超过10%给予消费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在区内重点商超、商业综合体和商贸、文旅企业进行消费。
      实施细则:
      补贴对象:在江夏区属地注册征管,并缴纳了工会经费的企业。以江夏区税务局提供的注册、征税及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名册清单为准。
      补贴内容:上述企业在江夏区重点商超、商业综合体和商贸、文旅企业消费(附件1、2)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和职工关爱疗养等活动,按其消费总额度的50%进行补贴,补贴上限不得超过企业2021年度上缴工会经费的10%。
      补贴方式:享受消费补贴的企业,在消费活动结束后,凭活动方案、消费税票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到江夏区总工会申报补贴资金,由江夏区总工会审核后,提供企业的名称、开户行(xx银行xx支行)、账户号,由区总工会提交区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申报时限:此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责任单位(科室):
      江夏区商务局 联系人:徐刚 联系电话:15927356613
      江夏区总工会 联系人:金纯 联系电话:13517253465
      江夏区文旅局 联系人:赵敏 联系电话:13114374680

附件1

职工消费重点商超企业名单

序号

超市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

中百仓储中百广场店

王艳

13037139959

2

武商超市庙山店

徐志鹏

13707166511

3

中百仓储江夏店

吴秀丽

13871590926

4

中百庙山广信店

齐涛

13871512743

5

中百仓储紫微星店

曾旋

18580278836

6

大润发超市

许俊波

15558580110

7

中百仓储藏龙岛店

王店长

13871397320

8

盒马鲜生

张永

13469993173

9

武商量贩江夏店

孙秀莲

18986639729

10

中商平价庙山店

付江亭

13554142822

11

万豪沃尔玛

曾店长

18611223628

12

罗马春天奥特莱斯(成城诚)

彭明磊

13507170140

13

江夏中心百货

张蔓娅

18627027036

 

附件2

职工消费重点文旅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单位名称

企业所在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江夏区梁湖都市农庄

江夏区五里界街群益村

陈红春

19958940652

2

江夏区蜜蜂探索馆

江夏区大桥新区五里墩街

冯亚波

18971054557

3

江夏区龙湾半岛景区

江夏区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梁湖大道特1号

李 达

17786526504

4

江夏区扬子江非遗文化馆

江夏区大桥新区五里墩街

刘 飞

18827471811

5

竹馨庄园

江夏区郑店街劳四村

18696167094

6

海洋村民宿

江夏区湖泗街海洋村

杨文俊

18372081449

7

云稼慢乡

江夏区五里界街群益村

金 琪

18827676999

8

东篱老屋

江夏区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新华村

胡 婷

13477000275

9

枫香雲堡

江夏区舒安街燎原村

张旭光

18086104668

10

醉江月度假村

江夏区青龙南路

陈 芳

18986050990

11

鹰猎牧场

江夏区五里界街群益村

13407168428

12

和平农庄

江夏区武昌大道特8号

汤耽

18971366955

 


      六、加大汽车生产消费补贴
      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支持江夏辖区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扩大生产、提振销售、促进消费。
      实施细则:
      补贴对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江夏辖区企业生产的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的消费者(含经营性单位,不含营运车辆)。
      补贴条件: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间为准),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江夏辖区企业生产的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江夏区车管所上牌落户的消费者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总额度1000万元,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补贴标准:对在指定经销商网点购买车型目录内的燃油乘用车给予每辆3000元一次性补贴,对在指定经销商网点购买车型目录内的新能源乘用车给予每辆5000元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江夏区汽车生产企业于消费者车辆上牌且申请材料齐备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先行将财政补贴资金垫付给消费者,后期再向江夏区科学技术和经信息化局统一申报车辆补贴资金。
      申报主体:在江夏区注册的乘用车生产企业,作为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负责开展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申报时间:江夏区于2023年3月份发布通知启动并集中办理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申报主体应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江夏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申报资料:申报主体应及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1.关于申请江夏区汽车消费财政补贴资金报告。
      2.江夏区汽车消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车辆信息表。
      3.消费者购车凭证及享受江夏区汽车消费补贴资金凭证。(凭证资料包括: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补贴资金转账凭证)。
      有关要求:
      1.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应及时向消费者以准确且不让任何第三方产生歧义或误解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可获得的汽车消费财政补贴政策以及补贴前后的车辆销售价格。
      2.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和补充有关资料;由于申报主体自身原因未能及时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造成无法享受补贴的,由申报主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应对提供的申报材料和补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汽车消费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有关资金,终止该企业申报汽车消费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和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江夏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或补贴资金总额度用完之日,任一先到即止。
      责任单位(科室):区科经局工业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王 展
      联系方式:027-81568260
      七、加大消费龙头企业支持力度
      在市级促消费奖励支持资金基础上,安排专项资金,对限上商贸企业开展促销活动进行1:1配套补贴,引导和鼓励各商贸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全年消费促进活动。对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餐企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2万、3万元激励资金。对2022年下半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餐企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激励资金。对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激励资金。对2022年下半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激励资金。
      实施细则:
      奖励对象:纳入本区限上统计的企业,正常填报统计数据,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奖励范围和标准:以下情况不列入奖励支持范围。
      1.当年内因发生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发票、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侵权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企业在纳入本区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平台后,当年即下库,退出限额以上商贸业范围。
      奖励审核、拨付程序:
      1.区统计部门在2022年7月、2023年1月向商务部门提供上半年及下半年奖励初步入围名单。
      2.根据区统计部门提供的批零住餐奖励初步入围名单,区商务部门进行审核后,在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公示期满,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安排奖励资金,并及时进行拨付。
      责任单位(科室):区商务局商贸科
      联系人:徐 刚
      联系方式:027-81568260
      八、关心支持大学生等人才就业安居
      对2022年以来在我区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保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经申请认定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但因区内房源不足未能入住的,给予500元/月/人租房补贴至2022年底。对2020年以来首次在我区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毕业6年以内的博士、硕士、“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自政策发布后新购买我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
      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租房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2022年以来在江夏区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保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
      (2)经申请认定,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之一的:
      ①取得普通高校(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6年以内、在汉就业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家庭在汉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
      ②近6年新招录到江夏区的选调生、公务员、选聘生,区属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在江夏区无自有住房的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生;
      ③高层次人才(入选江夏英才计划、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或对民营企业税收贡献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职业经理人和创新型人才(每个单位不超过2人)。
      (3)经申请认定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但因区内房源不足未能入住的。
      2.申报购房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
      (1)2020年以来首次在江夏区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毕业6年内的博士、硕士、“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
      (2)政策发布后,在江夏区新购买首套江夏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
      (二)补贴标准:
      1.对2022年以来在江夏区就业并缴纳社保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经申请认定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但因区内房源不足未能入住的,给予500元/月/人租房补贴至2022年12月31日。
      2.对2020年以来首次在江夏区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毕业6年内的博士、硕士、“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本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在江夏区内新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按实际购房金额的1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15万元、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一般分两次等额发放,补贴发放期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享受补贴用于购房的人才须承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制期限内确需交易的,购房补贴应予以退还。按照“先申请先补贴”原则,实行补贴总额封顶,全区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在线验证报告复印件。
      2.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
      3.在江夏区缴纳社保凭证。
      4.申请租房补贴的,提交经申请认定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但因区内房源不足未能入住的证明。
      5.申请购房补贴的,提交房产的备案合同或不动产登记查询报告。
      6.申报单位(个人)承诺函(见附件1)。
      7.《江夏区2022年关于支持大学生等人才就业安居政策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四)办理程序:
      1.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收集申报材料。
      申报地点:区市民之家3楼A05人才窗口
      申报联系人:吴迪、田逢晨,联系电话:81815706
      2.区人社局负责核实社保缴纳、学历、是否在岗等情况。
      3.区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核实申报租房补贴材料认定(经申请认定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但因区内房源不足未能入住);区住建局房产交易所负责核实房产备案合同的材料认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实不动产登记材料认定。
      4.区住建局汇总通过审核的租房补贴名单及拟补贴安排报区委人才办复核。区住建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通过审核的购房补贴名单及拟补贴安排报区委人才办复核。
      5.通过复核的补贴名单由区住建局在区政府网站或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补贴资金。

江夏区2022年关于支持大学生等人才就业安居政策补贴资金申请表.docx

申报单位(个人)承诺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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