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武汉市软件行业协会  |  发布日期:2021-12-22  |  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构建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推动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转化应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


       (一)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的分类。科技成果评价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软科学研究四类实施。基础研究类重点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著、论文、学术报告、学术方案、专利和标准等。应用研究类重点评价新用途、新功能、新方法、新技术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利、样品、应用方案和功能结论等。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下同)重点评价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工程、新系统、新服务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方案、部件、样机、产品、专利和标准等。软科学研究类重点评价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研究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和著作等。


       (二)明确科技成果评价的内容。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多维度评价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类价值。科学价值主要包括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等方面的独创性贡献,对科学前沿的引领程度,对重大科学问题的突破程度,对本学科领域的影响作用,对学科建设的贡献与作用等。技术价值主要包括成果的优良特性和首创性,解决该领域的技术难题或行业的热点问题的情况,以及所处国际、国内或省内先进性水平。经济价值主要包括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成果形成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新增产值、销售收入、新增利润、创汇、税收,成果应用后实际或预期可取得的增收节支的效果及成本效益比的程度,成果面临市场风险等。社会价值主要包括对促进科技、经济、社会等高质量发展的效果,对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决策及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等。文化价值主要包括倡导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等。


(三)构建分类评价的指标体系。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分类制定成果的评价指标。基础研究类主要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兼顾其他价值,建立体现重大原创性贡献、支撑国家战略以及学科特点、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的评价指标。应用研究类主要评价成果的技术价值,兼顾其他价值,建立体现成果应用效益、专利发明运用效益、成果转化推广效益的评价指标,高价值发明专利可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主要评价成果的经济价值,兼顾其他价值,建立体现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成果的市场价值与应用实效、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评价指标。软科学研究类主要评价成果的社会价值,兼顾其他价值,建立体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实际贡献和创新价值的评价指标。


       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规程


       (四)开展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基础研究类以同行评议为主,重大成果实行“小同行”评议,探索国际“小同行”参与评价,推行以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为标志的代表作评价。应用研究类突出应用效益,以专业化评价为主,跨学科、交叉学科研究成果由相关领域专家评价,行业内成果由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价机构等第三方评价。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以市场评价为主,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重点评价高质量专利、技术标准、技术解决方案、成果转化产业化、产学研深度融合成效等代表性成果。软科学研究类多采用同行评议,突出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效果,不把论文等作为唯一评价依据和指标,充分听取用户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引入政府和社会参与评价。


       (五)拓展科技成果评价形式。根据科技成果评价的类型、目的和需求,主要采取现场评价(会议评价)和网上评价(函评),探索市场检验评价、检测报告评价、线上工具评价等辅助评价,以及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现场评价由专家对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答辩、讨论、交流,并作出评价。网上评价由专家通过网上或函件直接审查相关评价资料作出评价。市场检验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成果的市场实际应用效果评价,可作为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的辅助评价。检测报告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评价,可作为应用研究类的辅助评价。线上工具评价由评价机构利用信息化评价工具,运用大数据、概念验证、技术预测等技术与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可采取“线上工具+线下专家”“网上评价+现场评价+市场检验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


       (六)优化科技成果评价流程。按照委托受理、制定方案、组织评价、评价结题四个阶段组织成果评价。评价委托方(含科研任务委托方、科技成果使用方、科技成果所有方、科技成果完成者等)根据成果评价的目的提出评价需求,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并委托开展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在确定委托任务和评价材料后,与委托方协商制定评价方案,签署委托合同。评价机构独立遴选评价专家,组建评价团队,开展成果评价,形成专家评价结论。评价机构汇总专家结论及相关证据,撰写评价报告,按约定进行公示和复核后,交付委托方,结合项目经费审计情况,归档结题。


       三、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


       (七)推行科技成果中长期评价。对长周期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不以短期结论和研发成败论英雄,坚持包容“十年不鸣”、静待“一鸣惊人”,简化经费使用审批环节,减少过程检查,推行3年以上的中长期成果评价,以年度进展报告加强事中监管。


       (八)试点科技成果后评估。在省级科技重大专项、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计划等项目中,试点在项目验收后3年开展成果后评估,将后续知识产权创造、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评价指标,充分评价成果的间接或潜在价值,对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相应支持。


       (九)探索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尊重科研规律,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特点,对短期无法取得研究成果、甚至研发失败的重大科研项目,探索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对研发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实行“阶段式”评价,准确验证阶段性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后,建立与科技成果发育阶段相适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将阶段性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评价体系


       (十)深化财政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改进项目分类绩效评价方式,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由预估目标评价改为按实际成果评价,在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研究类和人才类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应用研究类、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项目,以成果评价的结果为主,统筹项目任务目标、经费预算目标、绩效考核目标。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须主动申请科技成果库入库管理,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鼓励已获科技成果登记或已评价的社会成果入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对重大项目进行专利导航分析评估。将高质量专利及其转化应用作为成果评价的重要依据,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财政科技项目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价咨询公司,对成果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和复审,确保评价的公平公正。


       (十一)大力推进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坚持科技成果评价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市场检验科技成果的价值。加快现有技术交易市场提档升级,建设现代化的技术交易市场,开展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完善“鄂来拍”“鄂来投”等市场交易方式,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市场定价模式交易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以实际交易代替成果评价,以交易金额衡量成果的价值。对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非涉密科技成果,一年内未转化的,须进场集中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高校院所聘用技术经理人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所需费用可在项目管理经费中列支。


       (十二)发挥投融资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支持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参与科技成果评价,从成果研发投入、成熟程度、技术合同金额、新增销售收入、市场需求、市场规模、市场竞争力以及潜在风险等方面,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和风险等进行商业化评价。推动高校院所、企业建立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在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试点建立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以论证早期科技成果和创新想法的商业化可行性为目标,评估成果的市场潜力,投资早期科技成果。在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引入国有商业银行开办科技支行和专业投融资机构,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探索并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在知识产权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和质押、担保融资,以股权、债权投融资价值体现成果价值。


       (十三)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评价机构等主体作用,组建科技成果评价行业性自律组织,制定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工作规程、机构和人员规范等地方行业标准,加强对评价机构的遴选、培育和管理,促进第三方评价持续健康发展。鼓励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标准研究,在细分领域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支持评价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提高评价服务的专业性和适用性。评价机构的研发投入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加强湖北技术转移学院建设,将科技成果评价作为重要培训内容,提升技术经理人成果评价能力。建立评价专家共享机制,鼓励评价机构从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平台专家库中遴选专家。


       五、强化科技成果评价应用


       (十四)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修订《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探索以成果评价结果为依据的提名制,学科领先、行业拔尖、贡献突出的成果可直接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励。优化省科学技术奖励结构,重点围绕我省及全国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成果价值,重在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提高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比重;动态调整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有序推动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个人设立社会力量科技奖项,奖励在行业或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成果,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品牌。加强对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健康发展。


       (十五)破解科技成果评价“四唯”问题。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相结合,纠正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评价指标。重点突出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和影响力,项目的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和影响,人才的品德、能力、质量、贡献和业绩。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高质量成果,其评价权重不低于50%。对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可直接评定高级职称,或给予省级人才计划、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坚持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准确评价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


       (十六)探索科技成果评价应用新场景。在科技成果登记、奖励评选、成果入库中,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增信作用。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活动中,根据成果评价结果,筛选先进适用成果、制定转化策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推动成果评价与技术交易、银行信贷、创业投资、上市融资结合,为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评价报告,增强风险识别能力,防范投资风险。


       (十七)加大科技成果评价应用激励。提升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在评奖、重大项目申报、重要人才项目推荐等方面的应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在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中的权重。职务科技成果的阶段性评价、综合评价等所发生的评价费用,可纳入科技项目预算。


       六、优化科技成果评价生态


       (十八)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文献(专利文献)、科研人才机构等大数据挖掘,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专家库、案例库、评价工具方法库和新应用场景目录的“五库一目录”科技成果评价一体化服务平台,实现成果评价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十九)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监督与诚信建设。对财政经费支持和国有企业支持所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价结果及运用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鼓励社会委托的科技成果公开评价结果,评价协议约定不能公开的除外。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和评价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评价行业规范,加强自律。将评价机构、专家和人员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评价行为,对于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二十)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政策。推动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负面清单,在巡视、审计工作中对负面清单外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科技成果评价和转化过程中,高校院所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于追究其在科技成果交易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七、组织实施


       (二十一)明确职责分工。省科技厅负责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指导和监督评估。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大推进力度,细化任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各市(州)要结合实际推进本地区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工作。


       (二十二)开展试点示范。按照国家试点任务,制定全省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选择湖北·汉襄宜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开展成果评价综合改革试点,湖北工业大学、湖北技术交易所开展成果分类评价改革试点,人工智能、先进制造、光电子信息等领域开展成果评价指标改革试点,基础研究领域开展国际“小同行”评议改革试点,在省级科技项目中给予试点单位支持,试点地方和单位要大胆探索实践,发挥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优化成果评价机制。


       (二十三)强化责任担当。各评价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主动协同配合,严格制度执行,注重社会监督,规范评价活动行业自律和学术自律;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完善内部管理,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推动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转化应用,切实把湖北科技优势转化为发展胜势。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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