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

武汉市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2018-11-23  |  字体显示:【大】【中】【小】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市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增强科技创新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氛围,助力全市诚信体系建设,根据省信用办《关于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指导意见》、市信用办《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和规范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武汉市科技创新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科技服务机构、众创孵化机构和科技创新平台运营主体、科技研发资金补助单位等。

       第三条 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科技局依据科技创新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将其分别列入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守信“红名单”,是指科技创新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奉行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技管理工作规定,如期较好完成市科技计划项目,履行相关承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被科技部、省科技厅表彰、奖励等。

       失信“黑名单”记录,是指相关责任主体未严格遵守科技管理规章制度、产生过失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科技计划项目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等行为。

       第五条 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与发布:

       市科技局依据第四条标准生成科技领域红黑名单初选名单,并经与“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的各领域红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后,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信用武汉”网站予以公示,并由市信用平台推送到“信用湖北”“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由市科技局负责人签署,认定为科技领域红黑名单;有异议的,及时予以核实。科技领域红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在“信用武汉”网站上发布。

       第六条 科技领域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一)失信“黑名单”的修复

       鼓励“黑名单”主体参照《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进行信用修复。

       (二)“红黑名单”的退出

       失信“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一是经异议处理,信用主体失信等级、“黑名单”认定有误的;二是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市科技局同意,提高信用等级或在黑名单有效期满前提前退出的;三是“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守信“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二是有效期内被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从事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三是“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四是“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要求删除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

       相关主体提出或具备上述情形时,市科技局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及时在科技领域内进行通报,调整监管措施,并书面告知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第七条  各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管理中的信息比对、资料查验、动态管理和奖惩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向市科技局举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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