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

市科技局关于对《关于创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促进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通知
文章来源:武汉市科技局  |  发布日期:2021-01-13  |  字体显示:【大】【中】【小】  

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要求,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关于创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促进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22日,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65692137 65692140(传真)

       邮箱:1366493215@qq.com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1615室

       附件:关于创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促进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科技局

2021年1月12日



 

关于创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促进

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武汉市建设成为全国有影响力的国家科技创新中心,促进科技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融入国家战略,突破性构筑科技创新基座

       1、全力建设高水平实验室。服务国家战略,构建原始创新战略力量,以创建国家实验室为目标,坚持“四个面向”,加快建设东湖实验室,布局建设光电科学、空天科技、生物安全、生物育种等湖北实验室,积极争创国家实验室。对获批筹建的国家、省实验室,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运行经费支持。支持有关高水平实验室积极申报国家科技研发项目,并给予适当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相关区)

       2、加快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坚持前瞻引领、需求导向、有限聚焦、持续发展原则,突出“可实施、能实现”要求,优化提升脉冲强磁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精密重力测量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积极推进多模态跨尺度生物医学成像设施、武汉同步辐射光源等设施建设,谋划新建农业微生物、作物表型组学、磁阱型聚变中子源、深部岩土工程扰动模拟设施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构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对获得国家支持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项目,给予国拨经费1:1配套,最高3000万元支持;对国家立项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按相关要求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相关区)

       3、支持建设高水平技术创新平台。支持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对建设方案通过国家部委论证的予以300万元支持,对获批建设的予以7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按既有政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相关区)

       二、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机制

       4、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武汉经济发展主战场,面向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立“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专项,推行项目“揭榜挂帅”制度,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优化创新项目指南制定、项目遴选和资源组织模式,建立“企业出题、政府资助、产学研用协同”的攻关机制。对武汉地区主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予以国家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卫健委、相关区)

       5、探索建立市场导向的研发组织新模式。支持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科学家在技术研发早期相互协作,对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资助、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予以实际到位资金20%、最高100万元支持。鼓励科学家和科研人员深度参与前沿技术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相关区)

       三、深挖资源潜力,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地

       6、支持多元主体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一体化高效协同,支持各类主体大力建设以需求为导向、运行机制灵活高效、研发体系健全、对接国际水平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团队)持股,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和社会资本等多方参股的股权结构。赋予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享有与高校院所及企业同等扶持政策。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与淘汰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相关区)

       7、支持科技成果优先在汉转移转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依托龙头企业,吸引、整合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构建科研成果优先在汉转化的机制,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双向链接快车道。推进在汉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全覆盖,大力引进培育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高校院所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10%,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成功向在武汉市注册企业转移转化的,按照企业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的8%予以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实验室,培育“教授经纪人”队伍,为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提供定制化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相关区、产业集团)

       四、激发市场活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8、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企校联合实验室、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对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5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及以上的,予以研发费用3%、最高300万元奖励。上述研发费用,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 号)规定的归集范围。鼓励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予以国拨资金50%、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相关区)

       9、加速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院士专家等科研人员、海外高层次人才、大学生等各类主体创办科技型企业。持续加大培育力度,打造量大质优的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大力培育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新物种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相关区)

五、加强要素集聚,营造活力迸发的创新创业生态

       10、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支持各类主体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继续支持各区推进“创谷”提档升级,创建双创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孵化载体,予以相应政策支持。扩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推动创新创业孵化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相关区、产业集团)

       11、加强科技人才引进培育力度。围绕十大高端产业领域,面向全球招引战略科技人才,其领衔的高端创新创业团队或项目在汉落地后,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提供‘不设上限’的综合资助。持续引进产业领军人才,对我市产业有重大贡献、能够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产业领军人才项目,市、区人才基金可给予最高1亿元的股权投资支持。基金退出时,其收益部分由代表财政出资主体返还地方财政,由地方财政无偿奖励给企业。大力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工程,支持基础研究人才、技术创新人才、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杰出外国专家开展科技创新。(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相关区)

       12、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开展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强化关键技术领域核心专利前瞻性布局。做大做强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方式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加强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证券化等业务的予以利息、保费和融资补贴。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建立武汉特色知识产权“严、大、快、同”保护工作体系。深入推进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武汉(汽车及零部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推动建立武汉知识产权法院。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区)

       13、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大力推动全域科技创新,支持东湖科学城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集聚区,支持各区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标准建设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争创武汉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深化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合作,打造区域创新高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相关区)

       14、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支持各类主体在境外建设海外研发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国际合作园区等平台,支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支持开展国际专利、国际标准布局。支持全球知名高校院所、世界500强跨国公司等在武汉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外资企业及研发机构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相关区)

       15、优化科技创新氛围。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全民科学素养,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加快科技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优化各类科技创新政策与项目管理服务流程。支持举办高水平学术论坛、创新论坛、科技交流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相关区)

       六、附则

       16、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以上政策如与原有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奖励支持政策,不予重复享受。鼓励各区参照市级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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