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

湖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1-21  |  字体显示:【大】【中】【小】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科技园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农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湖北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二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监测、评价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研究制定园区建设发展政策,组织园区的认定、监测、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园区所在市(州、林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建立领导机制,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各市(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园区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负责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鼓励园区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园区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二)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三)园区应围绕全省县域农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进行布局,核心区主导产业应以优势特色主导产业为主,要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四)申报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其中,核心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四至范围准确;

(五)申报园区应具备一定的规模,核心区面积不少于1000亩,示范区面积不少于5000亩,且核心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达到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土地平整等“五通一平”;

(六)核心区内有5家以上涉农企业;

(七)核心区应具有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创新平台2个以上,累计开发重点新产品、申请专利、地方标准、行业品牌共5个以上;

(八)园区要有健全的服务体系,统筹科技资源,协调推进,充分发挥园区对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的支撑作用。主要包括,园区要有科技服务机构,要有比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体系,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才(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等),要有良好的农村农业科技信息化条件,要为职业农民培训提供场所,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第九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申报单位向所在市(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拟申报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进行初评、筛选,符合条件者经市(州、林区)人民政府同意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湖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湖北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湖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园区论证与审核:

(一)现场考察。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园区建设的相关建议,并形成考察报告。

(二)会议评审。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现场考察的园区进行会议评审。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现场考察结果及答辩情况,经质询后现场打分。

(三)批准创建。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批复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名单,报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通过,由省科技厅发文正式批准。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园区申报单位应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园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省科技厅备案执行。

第十三条  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落实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园区建设。

第十四条  各市(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操作性强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园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入驻园区,大力开展农业先进技术示范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园区内打造一批星创天地和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第十六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园区通过市(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七条  园区实行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园区创新能力监测要求,建立省级园区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针对性指导。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填报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评估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原则上定期对园区进行绩效评估,实行扶优扶强、可上可下的动态管理,评估工作采取专家组和评估机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

第十九条  加大对评估优秀园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通知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或取消其园区资格。

第二十条  园区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不参加创新能力监测,视为园区评估不达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

2.湖北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3.湖北省农业科技园区实施方案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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