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

武汉经开区促进创新创业创造发展助力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中心33条措施
文章来源:武汉市软件行业协会  |  发布日期:2021-08-13  |  字体显示:【大】【中】【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武汉市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实施方案(2021-2025年)》(武办文〔2021〕20号)等文件精神,坚持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各类主体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助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国家科技创新中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的支持对象为对武汉经开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和机构,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应在武汉经开区,且承诺至少5年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一、加大创新企业梯度培育力度

        (一)加快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1. 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新落户武汉经开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I类知识产权),正常开展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按照企业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50%,给予最高6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分三年,每年分别按企业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80元/平米/月)的100%、50%、50%,给予200平米以内的房租补贴。

        2. 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其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湖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配套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髙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4. 加快培育高成长科技型企业。在给予科技“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首次进规的科技“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连续三年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晋为独角兽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本条政策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独角兽企业。

        5. 鼓励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发展。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武汉经开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武汉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武汉经开区对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下的企业分两年按每年30万元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6.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含),且履行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填报义务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支持;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 支持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聚焦汽车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3+N产业领域,支持企业自主实施或联合外部创新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湖北省、武汉市立项的“卡脖子”技术、“揭榜挂帅”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分年度按照国拨、省拨、市拨经费的1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4500万元。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8. 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按实际成交额的20%对承接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达到50万元、500万元、5000万元的区内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在我区技术合同登记站年合同登记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

        (四)大力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

        9. 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产业园、民营工业园和村集体工业园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引进、孵化、培育一批高质量科技型企业。对双创孵化载体、科技产业园、民营工业园和村集体工业园引进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培育的入驻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引进或首次认定1家,给予载体或园区10万元奖励。

        10. 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对新落户武汉经开区并且首年在区内有服务业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登记备案,分两年给予1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辅导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国家、省、市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中介机构进行奖励,每辅导(通过)新认定1家,给予3万元奖励;每辅导(通过)重新认定1家,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五)支持科技型企业开拓市场

        11.支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参与武汉市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合同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交易额的5%对中标企业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加快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能级

        (六)加强企业主体创新平台建设

        12. 围绕汽车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3+N产业领域,支持国内外骨干企业(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建设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开展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对经论证备案的研发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30%分期给予支持,主要用于建设或租赁场地、购置设备、引进人才、研发投入等,单个机构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13.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平台全覆盖行动,支持企业设立专职研发团队和研发部门。企业新设立专职研发部门,研发团队不少于10人,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且总额不低于50万元,经登记备案,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4.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等10类平台,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湖北实验室、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等8类平台,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湖北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武汉市级研发平台,按照市拨经费的20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国家部委、省级、市级部门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科技创新平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湖北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按省级、市级考核奖励计算),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建设发展

        15. 鼓励使用和租赁闲置厂房及楼宇建设双创孵化载体,经登记备案,按照实际装修改造费用的50%,分三年给予双创孵化载体装修补贴,单个载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6. 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培育和集聚优质科技型企业,对入驻双创孵化载体的在孵企业,按照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80元/平米/月)的50%,给予200平米以内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房租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17. 对双创孵化载体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开展年度考核。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最高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奖励。众创空间年度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运营奖励。单个载体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18.鼓励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备案和省、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9. 双创孵化载体引进或培育的企业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按照1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载体;在“新三板”挂牌的,按照15万元/家的标准奖励载体;在主板(含国外)、创业板上、“科创板”注册的,按照10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载体;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按照20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载体。

        (八)加快建设成果转化类创新平台

        20. 充分发挥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等多方积极性,建设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市场运行、现代管理、开放共享机制。支持国家重点大学、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在武汉经开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按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一事一议”的方式,在项目落户(建设或租赁场地)、购置设备、引进人才、研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团队)持股,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和社会资本等多方参股的股权结构。

        21. 鼓励区内龙头企业牵头成立高水平行业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一次性给予1亿元奖励。

        (九)推进院士专家引领高端产业发展

        22. 围绕汽车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高端产业领域,大力实施院士专家引领高端产业发展行动。对落户武汉经开区的院士专家项目,经论证评估,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支持。其中,在项目落地当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地奖励,用于建设或租赁场地、购置设备、引进人才、研发投入等。

        23.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产业园引进院士专家开展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合作,对新获批的武汉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市级财政奖励3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配套奖励。

        (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发展

        24.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汽车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等3+N产业领域,在区内创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实验室筹备申报建设期间,给予重点实验室(筹建)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成功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后,一次性给予实验室1亿元奖励。,

        25. 支持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提升科研能力,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地方产业发展实际,开展科学前沿探索性和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每年给予每家单位3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三、加强推动创新要素集聚

       (十一)加强科技人才培育力度

        26. 鼓励科技型企业引进和培养研发技术骨干人才,企业设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且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含),经企业举荐,对同是专利第一发明人(仅限发明专利)的研发团队技术骨干(最多限2名),按照其在举荐单位任职应纳税所得额的2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创新项目

        27. 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省、市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年度分别按照国拨经费的100%、省拨经费的70%、市拨经费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国拨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拨或市拨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区内主持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市拨经费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十三)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28.对获得银行科技信贷、科技保险产品融资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实际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的10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所获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推动产业创新联盟发展

        29. 支持区内龙头企业(设有国家级研发机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牵头成立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创新创业联盟,经认定备案并正常运营的,每年给予50万元运营资金支持。本条政策同样适用于2021年度以前已在区内依法注册并正常运营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创新创业联盟。

        30. 对汽车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3+N产业领域的企业、联盟、机构联合上下游企业或用户单位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经认定备案,按照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五)鼓励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31. 支持双创孵化载体、新型研发机构、企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单位主办、承办符合武汉经开区3+N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高端科技创新活动。企业或机构举办行业全球峰会、国际高峰论坛等国际高端交流活动,经管委会备案并审核通过的,按照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100%给予支持,每场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或机构举办有全国影响力的专业性高水平学术论坛、高端创新论坛、科技交流活动、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经管委会备案并审核通过的,按照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2. 支持双创孵化载体、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等单位举办科技成果对接、项目推介、创新论坛等活动,经登记备案,按照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3. 鼓励企业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核心业务向云平台迁移,加快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普及,对企业使用公有云的储存、计算服务、云化工业软件及工具的,每年安排5000万专项资金支持区内企业上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一项目,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涉及本办法中提及的政策范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鼓励企业和机构奖励为申报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团队或个人。申请企业和机构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政策支持资格,若支持政策已兑现,支持资金将全部收回,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政策兑现具体要求详见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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