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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十三条” 本土民企新增投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文章来源:湖北日报  |  发布日期:2019-05-14  |  字体显示:【大】【中】【小】  

5月13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明确提出,本土民营企业新增投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按标准下限执行。

       《实施意见(送审稿)》分支持民间资本创新发展、破解民间投资融资难、提升民间投资主体地位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四大方面,共十三条。

       支持民间资本创新发展方面,对新认定“瞪羚企业”可采取无偿资助、优先股低息贷款等扶持方式促进快速成长;对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与研发设计费用8%给予最高800万元补助;对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与研发设计费用的8%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支持民营企业竞标承担军工项目和取得军贸生产任务;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技术标准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250万元;民营企业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科技成果,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

       破解民间投资融资难方面,支持成立新的民营金融机构;每季度组织一次银企对接会;建立企业库、项目库等信用信息库,制定融资需求清单;鼓励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鼓励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配股。

       提升民间投资主体地位方面,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本土民营企业新增投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重组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不限合作领域。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审批制改革,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建筑许可压缩至41个工作日以内;政务服务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严禁无依据执法。除有明确依据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外,不得到企业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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