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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武汉市发改委  |  发布日期:2020-06-23  |  字体显示:【大】【中】【小】  
市发改委关于《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中小微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主体队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文件精神,我委研究起草了《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普通邮件、传真或快递等方式反馈给我们,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日。电子邮箱:905887482@qq.com;传真:027-82796072;邮寄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发展处,邮编:430014。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2日


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规范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工作,更好发挥奖励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主体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业“小进规”)奖励兑现工作,包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中设立的一次性入库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

       第三条  一次性入库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全部由市级财政资金从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鼓励区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服务业“小进规”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服务业“小进规”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区财政、统计和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实施细则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基本条件、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纳入本市统一核算,正常填报统计数据,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二)参照考核年份执行的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附件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应满足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的范围。

       第六条  奖励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一次性入库奖励。从2019年起,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的法人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

       以下情况不列入一次性入库奖励支持范围:

       1.企业已获得过工业“小进规”、批零住餐“小进限”等同类奖励,不重复奖励。

       2.企业在纳入本市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平台后,当年即下库,退出规模以上服务业范围。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于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全市排名前20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缴税额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给予年度经营贡献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奖励申领程序

       第七条  发布通知。市发改委每年上半年向各区发改部门发布申领通知,公布上一年度服务业“小进规”奖励初步入围名单。初步入围名单由市统计局、市税务局根据奖励标准筛选后提供。

       第八条  组织申领。根据市发改委发布的服务业“小进规”奖励初步入围名单,各区发改部门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初步入围企业进行申领,并对受理情况在本区发改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九条  初步入围企业向所属区发改部门进行申领,需提交资料如下:(一)《武汉市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申领表》(附件2),填报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收入、上缴税额等信息;(二)企业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对相关申领资料填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奖励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条  各区初审。各区发改部门对企业申领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对企业是否符合奖励的基本条件、支持范围、在“信用中国”网站是否有正在公示的信用黑名单信息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在区发改部门网站上公示申领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各区发改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正式行文上报市发改委,并附《武汉市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申领汇总表》(附件3)等相关资料。各区发改部门对企业申领资料完整性、申领程序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复核公示。市发改委根据审核结果,按政策确定各区奖励资金安排方案。经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在市发改委网站上公示资金奖励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由市发改委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并将资金拨付文件抄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对拨付情况进行公告。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领及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或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并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试行)

                 2.武汉市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申领表

                 3.武汉市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申领汇总表


       附件1

       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试行)

行业门类

名  称

入库标准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Q84

卫生

K702-K709

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经营)

1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P

教育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Q85

社会工作


       一、国家统计局2017年发布并执行: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二、国家统计局2019年发布,2020年起执行:

       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社会工作行业大类。(见下表)


       附件2

       image.png


       附件3: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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