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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未知  |  发布日期:2020-07-15  |  字体显示:【大】【中】【小】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20〕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力构建全省开发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形成开放引领、创新驱动新优势,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活改革自主权

      (一)激发管理体制活力。鼓励和支持开发区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管理机构与运营企业分离的制度,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区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专业运营企业负责开发区的区域开发、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专业服务等工作。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

      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干部人事政策和发展需要,在核定的用人额度内,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探索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创新开发建设和运营机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开发区开发建设主体进行资产重组、股权结构调优,大力引进外来资本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区。允许国内外先进园区通过援建、托管、合管、股份合作等模式与省内开发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

      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严格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多证合一”“证照分离”和“照后减证”等改革,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难题。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从申报立项到竣工验收,三类项目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80、60、40个工作日。

      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件事一次办”,实行“不见面”审批。推进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最大程度下放。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先建后验”、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地”供地方式等改革。在全省开发区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贸试验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试点经验,鼓励开发区主动开展创新改革试点。

      协调解决企业在投资、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协调落实助企纾困支持政策,搭建企业诉求快速反馈平台,做好安商、稳商、扶商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务办、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四)优化产业规划布局。认真落实“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研究制定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引导开发区培育壮大比较优势明显、竞争力较强、产业链完整的主导产业,加快形成共生互补、分工协作、错位竞争的产业生态体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支持开发区传统制造业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承担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完善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加快工业云平台建设,提高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积极创建国家、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全面提升产业能级和供给水平,加速新旧动能接续转换。(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市场化为导向,对接国家产业规划,大力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深化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进一步发展壮大高端装备、生物、新材料、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培育一批领军企业、千亿规模企业,推动形成“领军企业+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家级产业基地+产业基金”的集群发展模式。(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推进现代服务业提档升级。大力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以及线上消费、远程医疗、线上教育、无接触配送等“宅经济”“云生活”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推动开发区内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研发设计和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现代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统筹推进重点龙头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复工复产,确保重点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加强绿色园区建设。加快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升级,促进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加强开发区环境质量监测,石化、化工园区在2020年底前形成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能力。支持入园企业采用先进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加强园区集中污水处理、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等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全省开发区污水管网实现全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应急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和水平

      (九)推动招商引资提质增效。强化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支持开发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聚焦补链强链延链和龙头企业培育,开展平台招商、以商招商、资本招商、回归招商、校友招商,引进一批世界500强、行业领先和国内知名企业,不断提升招商引资质量效益。认真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重点外资项目实行专人跟踪、全程服务,在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工程建设、生产许可等方面给予支持。

      吸引跨国公司在开发区设立地区总部及区域性功能机构,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开发区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实现存量企业资源优化配置。健全外资企业投诉处理机制,清理不合理的政策规定,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提升对外贸易质量。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全省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推动关税多元化担保,推广“关税保证保险”应用。

      推进外贸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开发区外贸基地企业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拉美等新兴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支持开发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打造线上线下“一站式”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进出口相关资质申领、退税、报关、信保等服务,降低企业成本。

      突出开发区对外开放导向,将外贸外资发展列入开发区综合考评指标,促进开发区在稳外贸、稳外资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武汉海关,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提高国际合作水平。支持开发区优势产业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引导通信、建材、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医药、农业等产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布局。支持开发区参与中国-新加坡(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大力发展江海联运,加快建设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提升江海直达以及近洋航线服务水平。

      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项目库建设,加强与丝路基金、东盟基金、中非基金等的对接,争取将开发区企业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纳入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拓展对内开放空间。支持开发区增强产业转移承载能力,开展项目对接。支持开发区依法依规扩展面积范围,鼓励发展较好的开发区发挥产业、资本、人才、管理等优势,对区位相邻相近、产业关联同质的产业园区进行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整合,促进开发区扩容升级。

      扩大与外省市开发区和大企业的合作,联合创建产业园区,推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合作共赢。(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十三)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产品试制生产,加快引进一批高端、高质、高新产业项目,促进高端产业集聚发展。完善开发区科技综合服务体系,支持开发区企业创建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等。

      加大省预算内投资对开发区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开发区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创新、科研机构绩效激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探索试验。鼓励各类资本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新型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共享。支持开发区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高水平创新平台。

      支持开发区统筹高校院所、领军企业、行业联盟等共建一批产业创新和共性技术研发服务平台。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向开发区开放共享的各类创新平台、实验室提供奖补资金。(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开发区细化落实“双创”支撑平台建设、创业投资发展等政策措施,着力打造“双创”升级版。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对开发区与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的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给予资金支持。开发区内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开发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要素保障

      (十六)加强人才保障。支持开发区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聚焦“高、精、尖、缺”人才,力争在某一领域实现人才聚集效应。

      开发区事业单位可采取公开考核的方式择优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单位无相应空岗的可通过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允许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用于建立“产、学、研”创新平台,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员兼职。

      畅通海外科学家引进工作通道,设立“招才引智”公共服务窗口,建立人才专员制度,研究制定人才“一卡通”办法,为急需人才提供户籍办理、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新创业投资等“一站式”服务。加快推进国家移民管理局12条移民出入境政策在开发区复制实施。

      各类专家及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向开发区倾斜,支持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和职业技能人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医保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开发区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用地奖惩办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支持开发区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引导企业实施“零地技改”加快转型升级,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禁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拓宽开发区产业集群的投融资渠道,建立完善开发区银企对接、银保对接等信息交流机制,降低企业贷款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供应链贷款、银税互动等新型融资模式。深入实施“百万千亿金惠工程”,扶持开发区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支持开发区企业申报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科创板种子”计划,优先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推动更多入园企业上市融资。推动区域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在开发区集聚,形成具有湖北特色的科技金融园区发展模式。

加大对医用防护物资、诊疗检测等防疫重点企业的财政金融支持,促进企业降本减负,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降低用能成本。优化电力交易环境和电力市场结构,丰富交易品种,支持开发区企业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开发区开展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大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力度,切实降低开发区用气成本。(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促进产城融合。将开发区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加快绿色园区、智慧园区建设,推动开发区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支持开发区完善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建设集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于一体,宜居宜业宜游的高品质开发区。(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文旅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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