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智能产业等东湖高新区重点规划发展的“3+X”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瓶颈,支持企业自主实施或者联合外部优势创新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项目攻关。对获得国家、湖北省立项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分年度按照国拨、省拨经费的50%、3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产业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围绕东湖高新区“3+X”主导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支持国内外重点高校院所、龙头骨干企业(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建设产业创新联合体(研究院),开展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对通过论证遴选的产业创新联合体(研究院),分期给予场地租用、设备购置、贷款贴息等支持,单个机构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市政府支持设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研院),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和相关具体协议执行。大力支持工研院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推广新工艺,对每家工研院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的50%,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科技部新批复建设的企业主体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在科技部组织的科技创新基地评估中评价为优秀,或评分前10%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培育引导优质高端创业项目落地发展。鼓励拥有科技成果的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大企业骨干人员和技术人员、海归留学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医生、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创业团队在光谷创立科技型企业。对成立时间5年以内,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拥有Ⅰ类知识产权,现正常开展业务且有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和200平方米以内,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企业自用办公用房房租补贴。每年评选20名光谷创业明星,给予每名创业明星10万元奖励。
四、培育壮大一批先锋创新型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每户20万元、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对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但未通过评审的企业,给予每户1万元补贴。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按照省拨或市拨经费1:1比例给予奖励。每年遴选10家以内在专业细分领域全球市场占有率位居前三、具有核心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融入全球战略新兴产业研发制造供应链体系的“先锋企业”,给予每家100万元奖励。
五、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企业转移转化的,按实际成交额,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4%,高校院所对成果转化做出贡献人员2%的奖励,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承接企业8%的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1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六、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服务能力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高校院所在光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站(中心),有针对性开展面向光谷专利成果筛选、推介和转化对接工作。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高校院所在光谷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站(中心),根据年度服务绩效考核结果,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含)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七、实施双创载体质效提升行动。鼓励和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众创孵化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组建(备案)的众创服务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含)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建立众创孵化机构“红黑榜”,对“红榜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对“黑榜机构”开展约谈、限期整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奖励和备案资格。每年组织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机构主要负责人前往全球创新尖峰区域,学习世界先进企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理念和服务模式,按照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
八、促进天使投资蓬勃发展。设立10亿的科创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不以单一项目、单一基金论成效,按照基金整体成效进行审计评价、绩效考核。支持众创孵化服务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机构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组建科创天使基金,对符合东湖高新区创投引导基金子基金申报条件的,优先给予出资配股。对投资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东湖高新区创投引导基金出资收益部分50%可奖励给子基金社会资本。支持众创孵化机构向投资和深度服务转型升级,对于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利用自有资金直接投资早期孵化科技企业(团队),每投资一个超过10万元(含)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以参股基金形式或者引入社会股权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每投资一个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给予1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企业境外设立海外创新中心和分支机构。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众创孵化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在全球创新指数前20名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海外创新中心。对具有300平方米及以上海外办公孵化场地,有相应管理运营团队和投资基金,有实际运营投入,5个以上研发合作项目或者海外投资孵化项目以及相应落地光谷海外项目案例,认定为光谷海外创新中心;给予每个中心不超过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经第三方审计的建设费用的50%、最高200万元的后补助。对经认定的光谷海外创新中心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依照评价结果给予不超过经审计的上年度运营开支的50%、最高300万元后补助。对东湖高新区内参与火炬计划评价的企业在境外新设立市场分支机构,并实际开展运营,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十、支持举办有国际影响力和行业带动力活动。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主办、承办符合东湖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助推光谷企业参与国际交流合作、有影响力的专业性产业大会、高端论坛、学术会议等活动,对经备案并审核通过的活动,按照活动场地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翻译费、宣传费用、相关产业领域有影响力的外籍及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往返旅费等方面实际投入的50%给予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本政策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支持意见》(武新规〔2016〕3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持创新创业发展新经济的政策清单》(武新规〔2017〕3号)、《东湖高新区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暂行办法》(武新管科创〔2018〕10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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