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函〔2020〕31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称省人社厅)决定面向全省公开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含技工院校),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在湖北境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申报的职业范围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以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有职业标准或考核规范已在人社部鉴定中心备案);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三、申报流程
(一)提交资料
具体工作由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省鉴定中心)负责。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登录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网(http://www.hbjdzx.org.cn/),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与监管工作服务平台实名制注册后进行在线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附件1);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培训专家花名册(附件2);
3.考评人员名单及人员分布情况表(附件3);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场地情况表、设备情况表(附件4);
5.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6.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7.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8.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上一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
9.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反馈
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向省鉴定中心提交申报材料。拟在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机构注册地市(州、直管市、林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各级鉴定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原则上各机构申报开展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不超过3个。
(三)专家评估
省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市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在本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对申报二级及以上级别的机构须会同省鉴定中心专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鉴定中心。省人社厅对评估结果审核同意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公示结束后省鉴定中心向入选机构出具备案函。
(四)备案管理
省鉴定中心对备案机构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人社鉴发〔2019〕2号)进行赋码,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备案号、备案期限,职业(工种)名称、技能等级、站点情况等。备案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同时上报人社部鉴定中心进行备案登记。
本通知附件中的表格样式及内容作为参考,最终填报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与监管工作服务平台上相关要求为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鉴定中心联系。
联系人:张力夫 杨从林
电 话:027—87262378
QQ号:1218899766
附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21日
(联系单位: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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