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效高新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 [2018]41号)文件要求,为支持有潜力、成长性较好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壮大,按照公正公平、规范合法、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制定本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市经信局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资金管理流程、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发布资金申报通知,指导各区(开发区)组织企业申报,并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各区组织申报、审核等流程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按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区;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第二条 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分配等;负责对企业的相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 贴息条件及贴息标准
第三条 达到下述条件的武汉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一)年度产值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百亿元(含)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年度产值增幅达到20%及以上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中产值等数据以统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二)申请的贷款应是银行当年度发放成功的流动资金贷款;
(三)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支持的企业不能重复申报此项贴息。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以内给予贴息,贴息期从放款之日到当年12月31日(12月31日前已还款的,到还款之日),以月为单位计算,当月15日及以前放款的按1个月计算,15日后放款的按0.5个月计算,审核完成后测算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百亿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实际贴息额根据本项目资金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条 企业申报时提供的资料
(一)经区经信、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武汉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企业需提供工业总产值等相关财务数据真实性、未享受其他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的承诺函。
(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等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备查)。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发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通知。
市经信局在市经信局网站、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等渠道发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通知。
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申报及审核。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申报,并对企业产值情况进行审核;核查企业本年度是否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类项目的支持;核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并测算贴息额度,上述审核内容由各区(开发区)进行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经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本区(开发区)贴息情况汇总并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局。
第八条 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年度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预算额度,结合各区(开发区)上报的企业贴息情况,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核测算结果,确定各区及每户企业贴息资金分配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提交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分配方案在市经信局网站、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九条 资金拨付。
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市经信局将贴息资金切块拨付至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再由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将资金及时拨付至企业,市经信局将资金拨付情况在市经信局网站、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等渠道进行公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经信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遴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项目实施过程的受理、核查等程序及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违规操作,责成相关区(开发区)及时纠正,并停止该区(开发区)下一年度本项目资金的申报受理资格。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可根据第三方审计情况抽查部分企业生产情况。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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