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小额贷款有关政策措施
文章来源:武汉市科技局  |  发布日期:2020-03-12  |  字体显示:【大】【中】【小】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小额贷款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帮助全市科技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针对武汉市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以下简称“科保贷”)业务提出相关应对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简化新备案企业审核流程。新申请“科保贷”业务备案科技型企业只需通过网络提供佐证材料图片或有效证件编号,由市科技金融中心负责受理、查证,并两天内以PDF文件形式通过网络回复。

       二、取消续贷客户报备环节。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科保贷”企业,需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时,企业无需重新申请审核报备,贷款可同等享受“科保贷”补贴优惠政策。

       三、延长融资政策支持期限。企业、银行、保险机构在还款宽限期、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期限内的本金及产生的利息、保费,按照《武汉市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规定比例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和承担代偿风险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3月10日

附件

 

武汉市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银发[2015]225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2016]39号)精神,为深化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以下简称“科保贷”),是通过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保证保险作为增信手段,为轻资产无抵押小微科技型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的金融信贷产品。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补偿“科保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逾期贷款本息损失,纳入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集中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科保贷”采取备案制,有意参加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需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保监局)和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提交申请备案报告。

第六条 申请“科保贷”的企业既可由武汉市科技金融创新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科技金融中心)组织推荐,也可由经办银行或保险公司推荐并经市科技金融中心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科技型企业。对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按照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和市科技局联合制订的《武汉市科技型企业划型标准》(附件1)执行。

二、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 单笔“科保贷”最高限额500万元。

第九条 “科保贷”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根据贷款企业的风险,适当浮动,最高上浮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36个月。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由经办银行和贷款企业协商确定,既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也可分期还本付息。

三、保险费率和免赔率

第十二条 保险费率不得高于贷款本息的2.6%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后,如贷款出现风险,承担50%的贷款本息损失。

四、贷款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科保贷”办理流程如下:

(一)经办银行应与保险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贷前尽职调查;

(二)经办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贷款保证保险通知书,并通知保险公司;

(三)保险公司收到贷款保证保险通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承保的初步意见,并向经办银行出具《贷款保证保险承保意向书》,意向书具体格式,由经办银行与保险公司自行协商确定;

(四)经办银行收到《贷款保证保险承保意向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五)保险公司收到经办银行的拟放款通知后,向贷款企业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正式的《贷款保证保险单》,并将相关资料交经办银行;

(六)经办银行根据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放款。

五、贷款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还款,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保险公司。

第十七条 当企业贷款出现逾期时,保险公司、经办银行、市科技局按5:2:3的比例承担逾期风险。

六、风险补偿及追偿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授权市科技金融中心受理及处理风险补偿事宜。

第十九条 按照逐笔赔付及追偿的原则,企业贷款逾期两个月即进入贷款赔偿及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在贷款逾期两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交贷款逾期相关材料并填写《逾期贷款代偿申请表》,保险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确认,并按照先偿后清原则,对审核确认的经办银行贷款本息损失,在5个工作日内,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先行赔付50%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在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金融中心提交上季度贷款逾期相关材料并填写《逾期贷款代偿申请表》,市科技金融中心核实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补偿申请,市科技局在下个月内支付经办银行30%的本息损失。

第二十条 当经办银行“科保贷”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总额/贷款累计发放额)达到10%,或保险公司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保证保险赔付总额/累计保费收入)达到150%时,应暂停办理此项业务,进入追偿程序,并及时向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湖北保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科技金融中心书面报告。暂停办理业务期间,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未到期保险合同的赔付责任。通过追偿使银行不良率降低至7%以内或使保险赔付率降低至100%以内后,经办银行或保险公司向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湖北保监局和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经三家同意后可恢复开展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与保险公司同时向贷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仅包括与追偿有关的司法费用)后,按照保险公司、经办银行、市科技局按523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切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一)保险公司经办人员与贷款企业内外勾结造成损失的;

(二)保险公司对申保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借贷人恶意骗保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切损失由经办银行承担:

(一)经办银行经办人员与贷款企业内外勾结骗贷造成损失的;

(二)经办银行对申贷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借贷人恶意骗贷造成损失的;

(三)经办银行贷后管理不力,导致贷款企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七、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于按期还清贷款本息的贷款企业,市科技局给予投保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贴息,具体补贴及贴息政策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各岗位责任人已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职责,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应当免除责任人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具体尽职免责办法由经办银行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此项业务开展取得成效的经办银行,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在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年度综合评价中进行加分,在科技金融专项工作中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对此项业务开展取得成效的经办保险公司,湖北保监局将对其产品及服务创新给予政策扶持。

八、惩罚措施

第三十条 对经办银行、保险公司或贷款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金,将其不良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统计制度,每月5日前向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报送上个月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于每月15日前将统计数据汇总后报市科技金融中心。保险公司应在每月5日前向湖北保监局报送上个月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湖北保监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武汉市科技型企业划型标准

 

企业满足以下任何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科技型企业:

1.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专有技术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界定范围: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版权;专有技术包括经鉴定的市级以上科技成果、以文字图形形式表现的诸如图纸、资料、照片、缩微胶卷、磁带、软盘等专有技术以及以实物形式表现的诸如尚未公开的关键设备、产品的样品、模型等专有技术;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包括历年获得的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

界定依据专利、新品种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各类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其他专有技术证明资料等。

2.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与创新活动。

界定范围: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获批市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认定的企业;列入民企百星培育工程、科技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大学生科技创业企业;历年来承担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登记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企业;从事科技服务与咨询、技术转移服务、专利代理、规划设计等业务的企业;进行了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的企业。

界定依据:获批证书或批文,签订的技术交易合同,承担各类计划的批文、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合同以及资金到位凭证等。

3.企业具有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条件。

界定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或者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有一定的经营场地及必要设施。

界定依据:研发投入财务凭证或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4.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界定范围: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界定依据:企业财务销售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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