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东湖高新区出台关于促进在线教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简称“光谷互联网+教育十条”),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在线教育服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全力支持光谷“互联网+教育”产业成为仅次于北京的第二高地。(政策内容附后)
光谷软件园
此次光谷新政支持对象,主要为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新基建设施,在线实施文化教育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的“互联网+教育”服务企业。
目前,光谷已集聚在线教育服务企业110多家,其中国内一线在线教育企业近30家,从业人员超过2万人。为推动产业集群式发展,光谷将安排不少于1000亩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核心园区“光谷在线教育服务产业园”,并同步推进光谷数字经济产业园、武汉软件新城、光谷里、硅谷小镇等园区建设。对在光谷设有独立融资主体的独角兽及上市企业,可优先安排总部建设用地。
武汉软件新城
在应用场景上,光谷将加强在线教育示范场景建设和推广力度,对示范应用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在人才定制培养上,鼓励在线教育企业与省内高等院校开展合作,以设置相应课程体系与专业等方式,培养应用型人才,增强产业人才供给能力。
为加快准入,光谷提出凡是新设立的在线教育服务企业,可先向该区政务服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再向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申请备案或报备,完成后即可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光谷“互联网+”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90%的在线教育企业总部都云集在北京,此外上海、广州、深圳等地也有一些比较知名的在线教育企业,而武汉的后发优势,是这些总部企业几乎全部都在光谷设立了“第二总部”。未来3年,光谷这一领域预计将达到近8万人规模。
新政提出,力争到2025年,光谷将培育集聚10家以上在线教育服务上市或独角兽企业、50家以上年收入过亿元的在线教育服务骨干企业,光谷在线教育服务产业总收入预计超过1000亿元。
关于促进在线教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关于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率先加快发展在线新经济的实施意见》,加速推动在线教育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新基建设施,在线实施文化教育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的互联网+教育服务企业。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5年,培育集聚10家以上在线教育服务龙头企业(上市或独角兽企业),50家以上年收入超亿元的在线教育服务骨干企业,全区在线教育服务产业总收入超1000亿元,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在线教育服务产业高地。
三、设立产业发展专项引导基金。
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在线教育服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采用“母基金+直投”相结合、延长投资周期等方式,支持区内在线教育服务企业发展。
四、构建“一核多园、协同发展”的产业空间布局。
按照集约式发展、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安排不少于1000亩的产业用地,规划建设产业核心园区“光谷在线教育服务产业园”。推进光谷数字经济产业园、武汉软件新城、光谷里、硅谷小镇等园区建设。对在高新区设有独立融资主体的独角兽及上市企业优先安排总部建设用地。
五、建设示范应用场景。
进一步加强在线教育领域示范应用场景的建设和推广力度,在“互联网+”示范应用项目的申报中给予重点支持。不断加大对区内在线教育服务企业优质教学资源的采购力度。
六、加强人才供给。
鼓励在线教育服务企业和湖北地区高等院校开展合作,采取人才定制培养、设置相应课程体系与专业等多种方式,培养高素质在线教育应用型人才,不断增强在线教育产业领域人才供给能力。
七、营造开放包容营商环境。
新设立的在线教育服务企业,先向高新区政务服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根据申请可核定“教育咨询”、“与教育相关网络平台的开发、维护”等),再向高新区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申请备案或报备,备案或报备完成后即可开展线上培训活动;已经开展线上教育活动的企业,先向高新区政务服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再向高新区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申请备案或报备。
八、分类开展备案服务。
开展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在线教育服务企业,由高新区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向省教育部门申请备案;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在线教育服务企业,可参照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备案流程,分别向高新区教育部门、人社部门报备。
九、成立在线教育服务产业促进协会。
建立“政府监督、行业自律、企业参与、用户选择”的第三方账户监管机制,推动行业良性发展,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以市场化方式,构建由研究机构、企业共同参与的在线教育服务产业治理体系,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打造在线教育服务产业光谷品牌。
每年举办一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在线教育服务产业峰会,对场地租用、展场搭建、人员差旅、宣传推广等活动组织费用,给予承办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
本政策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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