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2021年1月纳税申报早知道
文章来源:未知  |  发布日期:2020-12-29  |  字体显示:【大】【中】【小】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理纳税缴费事宜,现将2021年1月征期申报缴费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申报期限

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月20日。

二、必办事项可选择多渠道办理

在1月申报期限内,您按照税务机关对您的税费种核定情况,及时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或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完成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水资源税、社会保险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石油特别收益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公路路产桥梁赔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费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税费的申报缴纳。

温馨提示:

1.如果您使用了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等税控设备,需要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过程中自动联网进行上报汇总操作。

2.您可以选择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税(费)种申报和缴纳。税(费)申报和缴纳可以分开完成,建议您尽早完成税(费)申报,避开申报高峰期,并在征期结束前完成税(费)缴纳。

3.如果您是按月预缴和按季预缴申报的企业纳税人,需要在1月征期内完成2020年12月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产生应缴税款的需要按期缴纳税款。

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类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需要在1月征期完成上月税款申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需要在1月征期内完成上月或上季度税款申报缴纳、全年税款缴纳。

5.如果您此前办理延期申报至2021年1月份,应当先依次申报2020年度税款,再申报2021年1月申报期的税款。

6.如果您需要办理发票申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四季度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申报以及2020年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一般性困难减免等事项建议您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以免进厅排队等候。

7.如果您是社保费缴费人,您可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商业银行网点、手机APP等多种渠道办理社保费申报,建议您使用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网上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更方便快捷。同时,可使用银行转账、批量扣款、刷卡、微信(部分地区)、支付宝、云闪付、现金等多种方式缴纳社保费。

三、非必办事项可选择错峰办理

下列涉税事项,您可以在申报期结束以后选择错峰办理:

1.自然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2.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职业年金缴纳;

3.自然人代开发票;

4.更正申报;

5.发票申领;

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

7.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四、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缴费

疫情防控期间为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健康,也减少您在实体办税服务厅的排队等候时间,建议您尽量采取“非必要,不进厅”、“非紧急,延后办”方式办理税费业务,选择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邮寄等“非接触式”途径。如果您需要涉税咨询,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布的咨询电话以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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