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武汉市软件行业协会  |  发布日期:2023-01-03  |  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湖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12月27日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湖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推动湖北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湖北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根据企业不同规模、成长性、创新能力、以及市场占有率等指标依次由低到高分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梯次。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原湖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改为“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湖北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按照《暂行办法》要求,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相关政策落细落实,负责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向工信部积极推荐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省经信厅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省培育10000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400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00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各市州根据本区域情况加强调研摸底,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

第七条 按照工信部有关文件要求, 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全国统一的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培育平台由工信部负责建设,省经信厅和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拥有管理人员账号和相应权限。省经信厅将按照工信部有关要求,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八条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实施常态化申报,原则上每半年公告一次。由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10月底前报省经信厅备案。省经信厅汇总各市州报送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公告为“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省经信厅负责组织,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省经信厅推荐。省经信厅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认定为“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结合我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企业税收贡献情况。(满分5分,未纳入统计部门“进规企业”不得分)

A.300万元以上(5分)

B.200-299万元(3分)

C.100(含)-199万元(1分)

(二)企业上市挂牌情况。(不包括集团公司情况)(满分5分)

A.企业已上市(5分)

B.企业上市申请已获得证监会、交易所受理、到湖北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新三板挂牌(需提供佐证材料)(3分)

C.纳入省级上市“金种子”企业(2分)

D.纳入省级上市“银种子”企业(1分)

(以上得分不重复计算)

(三)特色经营及称号。(满分5分,每满足一项加1分)

A.属于湖北老字号或驰名商标。

B.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特色称号及技术创新、品牌、专利等奖项。

C.近三年实施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

D.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湖北省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决赛名单。

E.属大中小企业融通特色载体或经省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内的企业。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工信部的通知要求,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无异议的企业向省经信厅推荐。省经信厅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各市州推荐的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抽查,对符合条件且无异议的企业向工信部推荐。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需实地核实)推荐报省经信厅备案,经省经信厅公告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省经信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次到期后经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需实地核实)推荐报省经信厅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经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经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需实地核实)推荐报省经信厅审核,省经信厅对符合条件且无异议的企业报工信部审定。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各市州核实后报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依次由各市州、省经信厅核实后报工信部,由工信部取消其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省经信厅针对本省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域情况,也要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域情况,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工作专班,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分解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省经信厅在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骨干架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一条省、市(州)、县(市、区)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调整的,按照工信部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已被省经信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已被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

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自主研发的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I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C.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附件2

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9.企业税收贡献情况。(满分5分,未纳入统计部门“进规企业”不得分)

A.300万元以上(5分)

B.200-299万元(3分)

C.100(含)-199万元(1分)

10.企业上市挂牌情况。(不包括集团公司情况)(满分5分)

A.企业已上市(5分)

B.企业上市申请已获得证监会、交易所受理、到湖北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新三板挂牌(需提供佐证材料)(3分)

C.纳入省级上市“金种子”企业(2分)

D.纳入省级上市“银种子”企业(1分)

(以上得分不重复计算)

11.特色经营及称号。(满分5分,每满足一项加1分)

A.属于湖北老字号或驰名商标。

B.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特色称号及技术创新、品牌、专利等奖项。

C.近三年实施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

D.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湖北省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决赛名单。

E.属大中小企业融通特色载体或经省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内的企业。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2.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I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3.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4.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5.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附件3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二、精细化指标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附件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I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I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I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I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II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2021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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