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科技成果在洪山区落地转化,依据《洪山区促进辖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文件,现将2020年洪山区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项目申报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2020年洪山区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项目涉及高校院所研发创新活动奖励、企业吸纳科技成果助力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发展补贴、企业吸纳科技成果提升发展新动能奖励、中介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奖励等项目,申报对象和条件如下:
项目一:020年高校院所研发创新活动奖励项目
政策依据:《洪山区促进辖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第3条:鼓励研发人员创新劳动。支持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和专家学者,围绕辖区重点企业和产业发展技术需求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于经备案并认定的委托研发项目技术合同,按认定交易额的5%给予研发团队或专家学者奖励,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条件和要求:
1、申报对象须为洪山辖区的高校、科研院所。
2、高校院所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成果承接方须为洪山区纳税的企业。
3、高校院所与成果承接方签订的研发创新活动合同,单个项目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实现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含)(以发票时间和金额为准)。
4、高校院所与成果承接方签订的研发创新活动合同,须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类合同或者作价入股投资协议;且上述合同已按要求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了认定登记。
5、高校院所每项研发创新活动中的研发团队指核心研发人员,原则上参与奖励分配的不超过5人(含)。
项目二:2020年企业吸纳科技成果助力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发展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洪山区促进辖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鼓励科技创业企业发展。对于辖区内科技创业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吸纳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并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其上一年认定科技成果交易额的6%予以补贴,原则上单个企业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
申报条件和要求:
1、申报企业须在洪山区纳税,且2019年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企业须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科技成果交易额(以发票时间和金额为准)。
3、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吸纳的科技成果来源于辖区高校、科研院所或者企业等,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或者作价入股投资协议;原则上,签订的合同应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要求,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项目三:2020年企业吸纳科技成果提升发展新动能奖励项目
政策依据:《洪山区促进辖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七条“提升企业发展新动能。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高科技制造业企业吸纳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成果并进行就地转化,围绕产业链、创新链的关键领域实现技术革新和转型升级,根据区级经济贡献按照实际认定交易额的5%—10%给予企业奖励,原则上单个企业年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条件和要求
1、企业纳税征管关系在洪山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吸纳的科技成果市场效益明显,单个吸纳成果的项目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间,实现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含)(以发票时间和金额为准)。
3、符合下列其中之一即可申报:
(1)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技术创新能力强,掌握核心技术,并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具有快速发展潜力的科技领军企业。
(2)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快速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制造企业。
4、企业须吸纳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成果并进行就地转化,围绕产业链、创新链的关键领域,实现技术革新和转型升级;
5、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吸纳的科技成果来源于辖区高校、科研院所或者企业等;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或者作价入股投资协议;原则上,签订的合同应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要求,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项目四:2020年中介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奖励项目
政策依据:《洪山区促进辖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第9条:支持发展科技专业服务。鼓励高校院所、企业事业和社会力量成立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全方位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活动,按其上一年度促成认定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原则上单个服务机构年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和要求
1、申报机构须为洪山辖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为已获认定的洪山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站。
2、机构提供技术转移专业服务促成的技术交易,其成果承接方须为洪山区纳税的企业。
3、机构促成技术交易所签订的合同,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已实现交易(以发票时间和金额为准)。
4、机构促成技术交易所签订的合同须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类合同或者作价入股投资协议;原则上,签订的合同应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要求,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5、原则上,机构提供的每项技术转移专业服务所获的奖励金额不高于机构提供该项服务所收获的服务收益;对提供服务不收益的机构,每项服务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年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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