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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产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2019-03-27  |  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万千百工程”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8〕22号)要求,为支持企业加快“专特优精”发展,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产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月3月22日


武汉市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产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万千百工程”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8〕2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引导更多企业对标发展,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产品是指经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奖励资金是从市级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对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管理原则:本奖励资金坚持纳入预算、分级管理,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开、一次性奖励的原则。市经信局负责制订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奖励资金预算、确定奖励方案,及时拨付资金,跟踪奖励实施情况。区级经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奖励申报、资料审查及实地核查,落实奖励资金到企业,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推荐申报服务保障工作,切实支持企业向“专特优精”方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奖励支持标准:对经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奖励人民币200万元、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奖励人民币150万元、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第五条  一次性奖励:本奖励资金遵循一次性奖励原则,即:对同一企业获多次认定的,以最高认定为限予以奖励;对照最高认定奖励标准与已经申请拨付到位的奖励资金差额部份,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区经信部门按程序组织审核拨付补齐。


       第六条  受奖励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为在武汉市注册的法人单位,且正常生产经营;


       2、自国家工信部组织实施培育提升活动以来,经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


       3、企业自国家工信部认定后至奖励资金拨付前,没有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事故。


       第三章  奖励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申报组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产品奖励资金统一在每年3月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如实提交奖励资金申请书和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按照属地原则向各区(开发区、功能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审核及公示:各区经信部门对企业进行受理审核(包括:形式审查、材料真实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实地核查等),并向市经信局出具本区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资金申报推荐意见。市经信局资金管理处室依据国家有关认证文件和区经信部门推荐意见,提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企业名单,并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奖励确定及公示:市经信局资金管理处室根据公示无异议的奖励企业名单和拟奖励类别等级,拟定年度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方案,在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意见后,提交局有关会议审定,奖励方案确定后及时对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资金拨付: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市经信局按照奖励方案和财务制度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各区经信部门;区经信部门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绩效跟踪:获得奖励的企业须在奖励资金到账后的下年度3月底前,按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的重点培育提升内容,向区经信部门书面报告奖励资金使用和取得效益等情况;企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的检查考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如实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和重大失信行为的将收回奖励资金,并在今后三年内不再推荐该企业申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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