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9号)等文件要求,市人社局起草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526594030@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1号504室(邮政编码:430012)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就业创业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进一步强化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
(一)促进高质量经济发展与高质量就业良性互动。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保持经济中高速持续稳定增长,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确保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等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加强就业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以及人才、教育、培训、社保等社会政策的衔接,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大力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以高质量的经济发展推动实现高质量的就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着力推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以“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为目标,在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和就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基础上,着力实现就业质量“五个显著提升”。今后5年,每年城镇新增就业2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显著提升新动能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每年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产生的就业岗位占新增就业岗位的50%以上;显著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重,每年留住大学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20万人以上;显著提升创业带就业效能,每年扶持创业3万人,带动就业10万人;显著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每年开展各类技能培训30万人次以上;显著提升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作用,每年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200万人次的劳动者求职择业和流动服务,将中国武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成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招才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税务局、市统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增强经济发展创造就业能力
(三)加快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加快推进国家存储器、航天产业、网络安全与人才创新、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四大基地建设;推动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积极布局人工智能、量子通信、区块链、精准医疗、增材制造等核心领域;推动“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分享经济、平台经济、创意经济等新兴业态;加快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持续深入推进企业技改,促进传统支柱产业向价值链高端跃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四)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健全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制度规定。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市人社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
(五)发挥小微企业、服务业和民营经济吸纳就业作用。鼓励小微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共建研发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升创新能力。鼓励高校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金融和科技服务业、文旅健康产业、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推进新民营经济提档升级,培育壮大新民营经济的主体力量,增强民营经济新活力。(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三、深入推进创业工作,进一步提升创业带动就业成效
(六)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持续推进“双创”,推动全市创业政策、平台、服务等资源有机整合。深化“三办”审批服务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深入实施“四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合监管,减少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等负责)
(七)培植壮大创新创业载体。5年内,全市认定30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40家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50家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园,可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开展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对评定为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60万元奖补。开展返乡创业省级优秀示范项目评选,对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对返乡创业企业在创业示范园区内发生的场租、水电费,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对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的返乡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区可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奖补。(市人社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等负责)
(八)强化创新创业资金扶持。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措施,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累计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就业创业基金,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将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的扶持对象扩大到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对符合条件的给予3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将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提高到1500元-2000元。将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8000元。将困难群体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5000元。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标准为5000元。对创业培训师参加国家、省级创业培训师资大赛中获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000元/人和3000元/人的奖励。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师资质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创业导师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返乡创业项目评审、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项目指导等公益服务活动的,可给予500元-1000元/人的补助。(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四、以实施“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为重点,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工作
(九)大力吸引高校毕业生留汉创业就业。围绕打造“大学生最友好城市”,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留汉九条”和“落户、住房、收入”三个专项政策,深化政策配套创新。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开展系列校园巡回招聘活动,每年筹集20万个以上的“高薪优岗”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依托在汉高校建设50所以上公益性创业学院,每年提供不少于10万人次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机会。加大市属高校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的政策鼓励与扶持力度。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政府基层公共服务岗位重点面向留汉大学生招(选)聘。加大大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见习工作力度,每年组织在汉企事业单位建设200个以上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20个以上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完成大学生实习实训或就业见习20万人次。对参加实习实训的大学生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的实习实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可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等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将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提高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市招才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等负责)
(十)加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一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推动妇女就业创业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群体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工作。(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残联等负责)
(十一)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大力推进“三乡”工程。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开展有组织劳务对接的,可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继续开展为武汉户籍外出务工农民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鼓励企业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武汉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1人每年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奖补。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市人社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等负责)
(十二)稳妥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去产能企业,给予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70%的补贴。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等负责)
(十三)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鼓励和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活动,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纳入创业扶持项目支持。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全部参加培训。鼓励支持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学费资助等政策。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五、以强化职业培训为抓手,不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素质
(十四)实施“武汉工匠”培育计划。积极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对于采取新型学徒制方式培养技能人才的企业给予相应补贴。推动职业院校和用工重点企业建立用工合作机制。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参加竞赛活动的企业和竞赛优胜选手给予相应补贴和奖励。积极实施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落实因岗位流动带来的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称比照认定和享受同等待遇工作。研究完善不同职业技能等级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补贴政策。(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五)优化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符合指导目录内的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提高到800元-5000元。探索根据培训结果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可根据实际将培训补贴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培训机构。试点实行职业培训信用帐户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职业培训期间,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享受10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等负责)
六、着力破解“招工难、留人难”,加大服务企业用工力度
(十六)加强企业用工指导。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科学制定和调整招聘计划,合理确定招聘条件,提高招聘针对性和成功率。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培养储备等相关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提高用工稳定性。(市人社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十七)搭建企业用工平台。对重点企业实施“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常态化开展“春风行动”、“情系汉企招聘直通车”等公益性招聘活动,为重点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组织民营人力资源机构积极开展招聘代理、人事外包、推荐介绍等用工服务。在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建立劳务输送基地,定期开展劳务对接活动。(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扶贫办等负责)
(十八)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政策。降低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过渡性社保费率政策。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扩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施范围。将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提高到600元/人。(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七、构建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十九)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健全以常住人口为基础的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在城镇常住且无业的农村转移劳动者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探索建立对在农村常住的无地无业劳动者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均等享受普惠性就业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功能贯穿就业创业全过程。(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推广服务对象自助服务、网上办理,努力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加强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之间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一)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研究制定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办法,将相关就业服务工作项目纳入购买范围。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提升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匹配能力。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健全完善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实施办法。(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负责)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职责
(二十二)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将就业工作目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范围,开展就业综合指数考评。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激励问责,对落实有力的给予倾斜支持和表扬奖励,对履责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就业形势研判和失业风险防范。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定期发布武汉就业景气指数。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完善失业风险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对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的区,加大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失业保险、就业托底等政策措施力度。(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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