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等文件精神,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比较关注的若干问题细化宣传如下。如后期与总局规定不一致的,以总局规定为准。
第一部分 基本规定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如何调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二、本次增值税改革除降低税率外,还有哪些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二)把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
(三)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期限截至2021年底。
(四)对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三、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出台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是否同步调整?
已同步调整。纳税人可自2019年4月1日起,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使用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调整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第二部分 降低增值税税率
四、2019年3月31日前发生的业务,4月1日后适用什么税率、如何开票?
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适用税率应依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五、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何处理?
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六、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4月1日后因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如何处理?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2019年4月1日后,未实行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一)购进农产品取得适用税率的专用发票或者海关专用缴款书,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二)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八、2019年4月1日后,实行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为9%。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用于生产适用9%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9%。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9%)
九、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2019年4月1日后领用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已按10%的扣除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后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可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2%的进项税额。
十、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如何申报?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在生产领用时按照1%加计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一、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补开的适用原增值税税率的发票,如何进行申报?
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1%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例】纳税人2019年5月补开2019年3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货物品名为“钢材”,发票适用税率为16%。2019年6月进行纳税申报时,该张发票的金额填入《附列资料(一)》“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第1列,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一)》“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第2列。
第三部分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十二、2019年4月份购入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在取得进项税额的当期一次性抵扣。
十三、改变用途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一)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二)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动产原值、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账面金额。
十四、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申报抵扣?
(一)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分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二)其他扣税凭证”对应栏次。同时,应将其合计数填入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二)前期因政策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将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一次性全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8b栏“其他”、“税额”栏次。
第四部分 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十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十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判断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执行日期?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实际发生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后,并取得2019年4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十七、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客票的,如何判断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执行日期?
以客票上注明的运输服务提供日期判断。票面注明服务提供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后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十八、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十九、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二十、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二十一、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二十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十三、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申报?
纳税人应根据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分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期用于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合计,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0栏。
第五部分 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二十四、本次新增的加计抵减政策具体是指?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十五、符合哪些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按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1】某物业公司于2018年1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2】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2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3】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4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从2019年4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十六、加计抵减额如何计提?
(一)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十七、加计抵减额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第一步,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八、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十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如何核算?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政策执行到期后,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无须报送其他资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时,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符合条件的,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十一、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加计抵减的税额如何进行申报?
加计抵减的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第六部分 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三十二、2019年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适用对象与2018年相比有何变化?
2018年留抵退税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
2019年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十三、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三十四、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一)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十五、纳税人何时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三十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条件进行判断,增量留抵税额仍然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已计算退税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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