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商业航天突破性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武汉市软件行业协会  |  发布日期:2024-07-17  |  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推进商业航天突破性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武汉市推进商业航天突破性发展若干措施

        商业航天是通过社会资本投资,按市场机制运行,利用市场规则,提供航天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为抢抓商业航天发展重要机遇,大力推进武汉国家航天产业基地建设,打造商业航天千亿产业集群,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措施。

        一、突破性联动错位发展

      (一)深化商业航天产业空间布局。按照“统筹推进、特色集聚、重点突破、协同创新”原则,因地制宜打造商业航天产业创新聚集区,构建“一核两区多园”发展格局。武汉国家航天产业基地,重点布局新型运载火箭、卫星平台及载荷等研发、制造和发射服务,地面及终端产品制造,卫星测运控、卫星互联网、通导遥一体化等应用,打造“中国星谷”。先进制造集聚区,重点开展运载火箭、卫星平台及载荷的核心技术攻关、重点产品和关键零部件研制。创新应用集聚区,重点发展以北斗产业为核心的空间信息数据获取、处理、分发等业态,打造国家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创新型产业集群。武汉经开区、江岸区、黄陂区等区结合实际差异化布局建设“航天+”示范产业园,推进特色延伸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市人才工作局,相关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东湖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二、突破性营造创新生态

       (二)提高商业航天企业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型商业航天企业创新发展,以科技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及相关科研机构组建产业创新联合实验室。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外国专家项目的商业航天企业,给予国家拨付资金最高50%、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支持。以“揭榜挂帅”“军令状”等方式支持可重复使用火箭研发、卫星通导遥一体化、航天配套分系统、空间信息应用等商业航天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支持,并赋予技术路线自主选择权和资金使用支配权。对新获批建设的商业航天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项目,给予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商业航天科技成果转化。依托“武创通”编制商业航天产业创新图谱,建立产业诊断、企业需求等导航系统,促进商业航天科技成果在汉产业化。健全校(院)地合作联席会议机制,以“用”为导向支持国内外知名商业航天高校院所在汉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在汉商业航天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围绕商业航天技术测试认证、真实性检验、仿真实验、空间环境建模等领域,支持建设中小企业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他类型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平台新设备购置或者改造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0%分三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商业航天类中试平台,在综合关键大型仪器设备投入成本和中试平台对外开放频次、服务质量、产出成效的基础上,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探索建立商业航天专利组合池,支持科技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联合建立专利共享机制,探索专利资源使用新模式,推动存量专利转化。(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科技创新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武汉产业创新发展研究院,相关区人民政府)

        三、突破性促进产业集聚

       (四)扩大商业航天场景应用开放。发布商业航天场景应用开放清单,认定一批场景应用友好单位。每年遴选发布10个商业航天应用示范项目,对被确定为省级应用示范项目并获省级补贴资金的项目,市级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支持商业航天首台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市场首用,择优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商业航天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参加“武创荟”系列赛事活动。加快推进超低轨通遥一体卫星星座项目建设,完成技术验证星发射入轨和先导业务试验卫星研制,拓展星座示范应用。对市内自主研制、成功发射的运载火箭和成功入轨的各类卫星,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市级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做大做强武汉卫星数据应用公共服务平台,整合通导遥卫星数据资源。支持自然资源湖北省卫星应用技术中心社会化应用节点建设,拓展卫星遥感影像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政府国资委、市数据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五)加速商业航天企业智改数转。对符合条件的商业航天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依据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总额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商业航天智能化改造项目,依据生产性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商业航天企业加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入选国家“数字领航”企业和认定为市级标杆智能(链主)工厂、市级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施技术改造后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批或者复核获批国家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绿色工厂等国家试点示范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商业航天企业参加“中国航天日”活动以及珠海航展、北京航展等航天展览。(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数据局、市财政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商业航天企业梯次发展。建立商业航天重点企业库,纳入全市企业服务专员服务范畴,量身定制支持方案,各区将入库企业作为区级重点企业加大跟踪服务。对我市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商业航天企业,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自进入当年起连续两年年度营业收入均增长15%(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稳规”奖励,各区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不低于1∶1配套支持。对获批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商业航天企业,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加快商业航天独角兽企业培育,对经认定入库并入选国内外权威机构榜单的,市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并由各所在区按政策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七)加大商业航天投资促进力度。建立全市重点民间投资商业航天项目库,组织商业航天项目推介会、集中签约会等活动,及时发布和推介重点项目。鼓励商业航天领军企业来汉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以及研发中心、创新中心,由所在区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奖励。保障商业航天产业发展空间需求,对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鼓励各区利用存量地、低效用地发展商业航天产业。参照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武汉国家航天产业基地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产业配套服务、加强重点产业项目引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投资促进局,市驻京办、市驻沪办、市驻穗办,相关区人民政府)

      (八)提高要素市场配置效率。引导金融机构为商业航天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商业航天企业纳入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等惠企政策支持范围。发挥国有资本引领带动作用,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商业航天企业培育发展。做好商业航天企业债券发行服务保障。加强与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沟通,为商业航天企业上市提供“一站式”服务。赋予重点商业航天企业武汉英才举荐权,支持申报武汉英才计划培育支持专项。鼓励商业航天企业与知名高校院所和企业开展人才交流合作,在“院士专家企业行”、选派“科技副总”等活动中给予支持。对引入战略科技人才及其团队的商业航天企业,根据人才项目落地情况可“一事一议”提供综合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市人才工作局,武汉投控集团,相关区人民政府)

       适用本措施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本措施涉及条款已有实施办法的,结合工作实际继续执行;涉及资金奖补支持的,由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措施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4年。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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