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湖北省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扩大利用外资,结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一条 鼓励落户发展。企业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达到或超过3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金额的2%-6%给予当年落户发展奖励,但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财富》世界500强企业在东湖高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称“世界500强分支机构”)的新增外方投资部分,每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奖励人民币40万元,单个分支机构奖励金额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万元。
第二条 促进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年累计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达到或超过3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年累计实际投入外资部分的2%-8%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
第三条 给予场地补贴。
一般场地补贴。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内购买自用厂房或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付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的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内新租用自用厂房或自用办公用房(新增租赁面积需达到500㎡)的,连续三年(自前述500㎡及以上的新增租赁面积的第一笔租金实际支付开始起算)按照年实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特殊场地补贴。国际社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政府部门或机构、境外国际商会和行业协会、境外高校及科研机构、境外科学园区及孵化器、与外事相关的联盟及服务机构、其他境外科技商务服务机构等)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驻点及类似机构,且在东湖高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自第一笔租金实际支付开始起算)按照年实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四条 提供贷款贴息。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自用贷款的,按照实际贷款金额,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5%的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五条 人才奖励。
支持人才培养。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万美元或在东湖高新区年实际缴纳(不含减免部分,下同)税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社保的年新增人数给予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人数合计不超过500人次。
奖励外籍高端人才。对在东湖高新区内年实际缴纳税额达到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的外籍高端人才(税后个人年收入达到30万元的外籍员工)在东湖高新区实际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按照其在武汉进行租房或买房的年自用实际支出或年交通自用实际支出给予补贴,但每人每年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为外籍人才提供居住、落户、签证申请、工作许可申请等便利。积极推荐外资企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武汉市“城市合伙人”计划及东湖高新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
第六条 奖励总部落户。对于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地区总部的企业,一次性(指单个支持对象的某一事项仅享受一次奖励,下同)给予人民币100万元的开办补助。
第七条 支持自贸区内服务业发展。对于进入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的某服务业领域的首家外资独立法人企业,前述服务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文化、教育、商务、旅游、医疗健康、科技服务、工程设计等领域,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研发。鼓励外资企业在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设立研发中心,根据研发中心年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的10%给予奖励支持,年补贴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九条 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支持国际连锁商超、卖场落户东湖高新区(以下简称“落户商超、卖场”),对于落户商超、卖场在东湖高新区的年累计营收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一次性给予开办补助人民币100万元;落户商超、卖场进入近三年德勤《全球100强零售商》榜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条 中介机构奖励。鼓励中介机构引进外资。对成功引进外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新设项目公司的招商引资中介,按照经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的前述项目公司工商设立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及实施细则(武新规〔2017〕8号)同时废止,但2018年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等相关工作仍按照原《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及实施细则(武新规〔2017〕8号)落实。若本办法中的支持期间超过本办法有效期的,则超过有效期的支持部分不再依据本办法执行,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政策执行。
《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支持领域及对象
1.结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和东湖高新区“5+2”特色产业体系,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生物健康、智能制造、环保节能、现代服务业、集成电路和半导体显示、数字经济等领域项目落户。
2.本办法中的“中介机构奖励”适用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中介机构,本办法中的“场地补贴”中的“特殊场地补贴”适用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国际社会组织在东湖高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处、驻点及类似机构。除本办法中的“中介机构奖励”和“场地补贴”中的“特殊场地补贴”外,本办法仅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由东湖高新区统计部门认定)均在东湖高新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投资企业,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的再投资企业。世界500强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认定。
3.本办法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和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等。
4.本办法中涉及的所有除自然人之外的支持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中提及的“企业”、“国际连锁商超、卖场”、“落户企业”等)均需满足本条上述约定的所有内容。
第二条 落户发展奖励
(一)“企业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中的“外资部分”系指对原有认缴注册资本进行新增实缴的外资部分、新增认缴并进行实缴注册资本的外资部分、内资转为外资的股权转让对应的实缴注册资本部分(不含溢价)。
(二)落户企业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达到或超过300万美元但是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落户企业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金额的2%给予当年落户发展奖励;
落户企业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外资部分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但是低于3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落户企业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金额的4%给予当年落户发展奖励;
落户企业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外资部分达到或超过3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落户企业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金额的6%给予当年落户发展奖励;
但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三)已享受本办法“场地补贴”和/或本办法 “人才奖励”中“支持人才培养”的支持对象,不得享受“落户发展奖励”。
(四) 《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Fortune)杂志官方网站(www.fortunechina.com)公布的近五年榜单为依据。
(五)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或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3)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4)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3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5)世界500强分支机构需提交设立登记凭证及银行进账单和承诺函。前述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3年内营业场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抽回投资,其享受本条款奖励的投资款必须实际用于该分支机构的运营支出,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承诺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6)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对于固定资产年累计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按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比例计算,不含购买厂房和办公用房的支出,下同)达到或超过300万美元但是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企业,按照固定资产年累计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金额的2%给予奖励;
对于固定资产年累计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达到或超过500万美元但是低于2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企业,按照固定资产年累计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金额的4%给予奖励;
对于固定资产年累计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达到或超过2000万美元但是低于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企业,按照固定资产年累计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金额的6%给予奖励;
对于固定资产年累计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达到或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企业,按照固定资产年累计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金额的8%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以东湖高新区统计中心统计数据为准。
(二)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或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3)固定资产购置明细账(带凭证号);
(4)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单;
(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6)东湖高新区统计部门认可的统计数据;
(7)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3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8)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场地补贴
(一)企业在享受补贴期间,对于享受补贴的租赁的厂房或办公用房仅能为自用,不得出(转)租,不得改变用途,否则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补贴,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全部补贴。
对于享受补贴的购买的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自购买之日起5年内,仅能为自用,不得出售,不得出租,不得改变用途,否则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补贴,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全部补贴。
(二)已享受本办法“落户发展奖励”的支持对象,不得享受“场地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或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3)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
(4)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6)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3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7)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贷款贴息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或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3)贷款合同、银行付款凭单及利息银行凭证;
(4)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5)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3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6)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人才奖励
支持人才培养。(一)对于企业新增人员,非应届生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民币/人,应届生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民币/人。
(二)“新增人员”是指企业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社保在册员工人数为基数,本年度12月31日社保在册员工超过该基数的部分。
(三)已享受本办法“落户发展奖励”的支持对象,不得享受“人才奖励”中的“支持人才培养”。
(四)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或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3)上一年度12月31日时社保在册员工名单(注明是否为应届生);
(4)本年度12月31日时社保在册员工名单(注明是否为应届生);
(5)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6)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7)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3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8)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奖励外籍高端人才。(一)个人年收入仅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权、分红、期权、债券的货币价值及福利费用等。
(二)外籍高端人才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东湖高新区实际工作、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税后年收入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外籍员工。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或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3)外籍高端人才任职证明、劳动合同和年度薪酬清单、薪酬支付凭证、社保缴纳凭证和纳税凭证;
(4)外籍高端人才《外国工作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证;
(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6)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7)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3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8)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总部落户奖励
(一)金融企业总部不属于本办法的支持对象。
(二)地区总部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上年度在东湖高新区实际缴纳的税收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管理的实际运营的境内外企业数(含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一家在湖北省以外地区。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或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3)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4)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5)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盖章的设立区域总部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7)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3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8)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支持自贸区内服务业发展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或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3)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3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4)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鼓励研发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或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3)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4)研发费用支出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单;
(5)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3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6)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或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3)上一年度企业年度利润表;
(4)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5)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3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6)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奖励
(一)奖励对象系把东湖高新区区域外、符合东湖高新区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的项目,引入到东湖高新区的招商引资中介,包括机构(含知名财经媒体、国际金融平台/经贸机构、商会、行业协会/联盟、专业中介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和个人。
(二)对于成功引进外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新设的项目公司,前述项目公司自其工商设立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须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
(三)引进的项目需满足本办法“支持领域及对象”中的规定;
(四)申报材料:
(1)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公司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或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3)项目公司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4)招商单位对招商引资中介招商引资项目的确认函;
(5)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中介个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中介团队(2人或2人以上)在申报奖励时,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中介团队自行商议;
(8)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若某支持对象同一支出符合本办法多项条款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第十三条 东湖高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协调高新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及园区办开展《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支持“一企一策”。对于在东湖高新区投资额达到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或对东湖高新区产业结构意义重大的项目,可以“一企一策”具体商议。
《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和《<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合称为“本办法”。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对象须同时受《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和《<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约束。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办法享有单方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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