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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
文章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9-04-15  |  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50号)精神,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增进人民福祉。坚持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在政府切实履行好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把非基本公共服务更多地交给市场。坚持“放管服”改革方向,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政府有规划、社会有需求、市场有前景的社会领域,形成市场多元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发展格局。


  二、放宽行业准入条件


  (一)医疗领域


  1.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医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技术准入、医保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积极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民营药品零售企业纳入医保协议定点管理范围。发展专业化服务,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和健康服务等细分领域,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2.调整下放社会办医审批权限。将100~299张床位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10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专科医院审批权限下放至区级卫生审批部门。取消中医诊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儿科专科医院、门诊部、诊所发展,儿科门诊部和儿科诊所可分别参照普通专科门诊部和诊所基本标准进行审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占比,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鼓励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优化医疗机构空间布局。及时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调整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部分规划限制。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医学检验机构不受数量限制。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受“原则上500米半径内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相同类别医疗机构”条款限制。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规划中不作布局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先照后证”登记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养老领域


  1.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积极推进全国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公建民营”试点,采取市场化方式为社会老人提供代养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设立非营利性医养结合专业机构。鼓励社会力量租赁、自建或者购买场所兴办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站)以及社区嵌入式或者中心辐射式“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社区食堂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2.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鼓励各区通过社会化运作、公司化运营,委托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有效对接。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鼓励各区将所辖区域内的社区养老服务打包,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交由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或者运营,实现区域内的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统一标准、统一运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3.开展农村幸福院试点。整合利用农村闲置土地、学校、厂房及富余卫生设施等资源进行农村幸福院新(改、扩)建,满足农村留守老人和失能半失能老人的起居照料和康复护理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教育领域


  1.降低民办学校准入门槛。简化程序,改善审批服务,落实分类管理要求,对现有民办学校实行重新分类登记,并按照营利、非营利属性实行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2.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国际合作交流体系,推动各级各类教育与国际接轨。在国际性企业总部集聚区、武汉中央商务区、领馆区等外籍人士较密集区域,再培育和开办新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大力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扶持职业院校开展高质量中外合作办学,规范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引导民办幼儿园加入普惠服务行业,促进民办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落实民办中小学尤其是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土地、税收、金融和办学自主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满足多元化的教育需求。促进教育培训业规范有序发展。开展“放心社会培训机构”创建活动,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4.大力发展教育服务外包。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以第三方评估为基础,鼓励优质教育机构或者名校委托管理公办中小学校,通过引入跨区域的优质教育资源,促进薄弱学校办学质量提升和新建学校快速成长。积极培育发展教育中介服务组织,探索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等,为学校教育提供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文化领域


  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市内国家级文化创意试点单位与社会力量合资合作设立企业,采取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鼓励社会力量与国有文化文物单位深度合作,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


  2.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捐建、捐助或者采取PPP模式参与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重大文化惠民工程、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和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具有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特点的文化设施,支持社会组织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鼓励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创作具有荆楚文化特色的文化旅游剧目。(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五)体育领域


  1.促进体育用品发展。采取合资、合作、代理、委托、知识产权分享、企业联盟、开展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进入体育用品生产及销售领域。发挥武汉科教资源优势,引导体育用品企业发展适应消费升级的可穿戴运动设备、智慧健身产品等新型信息产品,以及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前沿体育健康消费产品。创新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的便民惠民健身类信息消费。推动基于网络平台的新型体育消费新模式。(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体育场馆建设和运营。鼓励社会资本打造多元融合的体育综合体,推动现有商业综合体、闲置厂房、旅游景点、户外营地等转型升级,带动体育消费升级。(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3.推进体育职业俱乐部市场化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足球、篮球、网球、乒乓球、棋类等体育项目,建立职业化俱乐部。发挥武汉地域优势和传统制造业发展基础,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马术(赛马)、赛车(摩托车)、航空、冰雪、水上、电子竞技等新兴体育项目,带动体育、旅游、培训等消费,满足多元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4.鼓励社会资本承办高水平体育赛事。创新商业运作模式,提升商业运营水平,打造一批国内外体育品牌赛事。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中介行业,开展赛事策划、推广和运营。建立体育、公安、卫生、财政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修订彩票公益金资助开展全民健身赛事和活动有关办法,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服务办法。整合体育转播权分销和营销资源,打造国际顶级体育赛事版权分销中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5.完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创办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优质社会体育培训力量纳入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享受同等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三、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


  (一)创新社会领域投融资形式。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结合其平均收益低、回报周期长等特点,研究制定有利于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进行融资,满足日常运营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规范发展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运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


  (二)加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支持设立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基金,吸引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资我市社会领域重点发展的产业。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建立以融资担保功能发挥和风险防范为核心指标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评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三)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社会领域企业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融资等多种形式,实现专利技术的资本化和产业化,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研究设立市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准备金,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保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四)积极开发金融产品。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开发有利于社会领域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还贷周期和贷款利率,帮助社会领域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五)拓展抵押质押融资渠道。落实商业银行抵押品管理指引,加强抵押品分类、估值、抵质押率设定等重点环节的风险管理。支持社会领域企业用股权进行质押贷款,推动社会领域企业用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进行质押贷款。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产业供应链核心大型企业实现与平台对接和规模以上核心企业在线确认应收账款进行融资交易。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积极搭建社会领域相关产业融资、担保、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推动金融机构扩大社会领域相关产业信贷规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六)支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发挥行业协会、开发区、孵化器的沟通桥梁作用,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企业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责任单住: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


  四、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一)促进产业相互融合发展。科学规划建设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在准入、人才、土地、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推动医疗、养老、教育、体育休闲、文化旅游等产业相互融合,促进全产业链发展。落实国家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城市马拉松办赛指南、汽车露营活动指南、户外徒步组织规范。制订并实施文化旅游精品示范工程和体育医疗康复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构建体育旅游产业体系和品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


  (二)促进中医药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健康养生机构,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健康养生服务集团或者连锁机构。促进中医药与养生养老产业融合,探索集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于一体的中医健康养生养老新模式。促进中医药与体育产业融合,积极推广具有中医特色的健身活动。促进中医技术与康复医学融合,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特色康复医院。(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三)实施“互联网+”益民服务。鼓励各行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物联网、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引导整合线上线下企业资源要素,推动业态创新、模式变革和效能提升。规范在线教育,建立网络化教育服务体系和资源共享机制,创新教育资源供给模式。完善人口健康信息服务体系,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积极发展互联网健康咨询、健康档案查询、自我健康管理等服务。加快公共文化物联网建设,大力发展电子书、移动多媒体等新业态。依托社会力量建设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推行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网信办、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支持医疗器械、药品、康复辅助器具、体育运动装备、文化装备、教学装备等制造业发展,强化产销对接、加强产品研发、打造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


  五、落实优惠政策


  (一)强化用地保障。有序扩大用地供给,科学、合理安排好社会领域建设项目布局。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列入新兴产业用地支持范围,纳入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事项。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区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支持对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在符合城乡规划混合用地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租赁闲置校园校舍等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进行整合改造。(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


  (二)降低税收成本。严格落实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税收政策,用足、用好、用活有关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支持社会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社会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全面落实平等待遇。落实民办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电、气、热与工业同价政策,大众健身休闲企业用水、电、气、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政策,以及社会领城各项收费优惠政策。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与公立结构享有同等权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一)加强规划引导。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科学编制社会领域各专项规划,发挥规划对调控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全行业监管服务,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依法依规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加快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实现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各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网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


  (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托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共享行业信用信息。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和信用监管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奖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社会领域产业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在文化、体育、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基础上,定期开展社会领域产业统计调查,加强产业融合发展统计、核算和分析。(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


  (五)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宣传社会资本投入相关产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提升社会认知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日


       附件:武政办[2019]3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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