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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文章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19-10-12  |  字体显示:【大】【中】【小】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家人社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要求,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526594030@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1号504室(邮政编码:430012)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请在信封注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征求意见”字样。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市属各高校:
      根据国务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电视电话会议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大力开发筹集“高薪优岗”。依托国家级产业基地、在汉龙头企业及科创企业总部等重点用人主体,聚焦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开发筹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高薪优岗”不少于20万个。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街道社区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基层服务窗口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市区财政投入,每年招募选派3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新城区乡镇(街道)以下基层一线工作。对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
      (三)支持多渠道就业。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深入推进创业带就业
      (四)扩大创业扶持资金规模。将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由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创业学院补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等。
      (五)打造各类创业平台。推进“创业学院”建设。每年建立10家“创业学院”,并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贴资金。推进创业服务平台与高校双向互通,促进创业教育与创业实训相融合。将高校毕业生作为返乡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对到贫困村创业符合条件的,优先提供贷款贴息、场地安排、资金补贴。支持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可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每年15万元、期限不超过5年的资金奖补。并择优申报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享受最高100万元的省级资金奖补。
      (六)组织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大赛。对市级优秀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给予3-20万元的资助,推荐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配备创业导师进行跟踪辅导,帮助创业项目进行推介和资源对接交流。对其中获得10万元以上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通过路演决赛确定资助金额。
      (七)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进一步降低享受门槛,优化经办流程,提高大学生贷款成功率。
      三、大规模开展实习实训和就业见习
      (八)扩大实习实训和就业见习规模。整合全市各类实习实训见习资源,充分发挥各类实习实训见习基地作用,每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实习实训见习20万人次以上。将就业见习人员范围从在校大学生扩展至16至24岁失业青年,至2021年共组织1.73万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九)拓展实习实训和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将基地建设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高校、各类创业园区和基层社区,每年新建实习实训见习基地300家以上。
      (十)建立实习实训见习基地联盟。加强人才服务部门、高校、基地单位之间的联系。建立实习实训见习基地线上服务平台,开展百名人才服务专员服务千家基地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岗位对接、补贴申领等服务,确保实习实训和就业见习信息通畅、服务到位、政策落实。
      (十一)鼓励用人单位留用就业见习人员。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四、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十二)强化校园招聘活动。组织开展线上与线下、市内与市外、综合与专场相结合的常态化、一年四季不落幕的校园招聘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与高薪岗位有效对接。结合校园招聘,每年4月和10月,以“筑梦武汉,与你同行”为主题,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梳理并汇编现行的各类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深入高校、园区、企业进行宣传讲解,帮助更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熟悉政策、享受政策。
      (十三)发挥各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鼓励支持各类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高校推荐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对推荐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十四)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补贴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补贴发放工作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实施“一对一”援助,量身定制求职就业计划。
      (十五)强化就业权益保护。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联合约谈,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开展高校毕业生招聘市场专项检查。健全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严肃查处“黑中介”、虚假招聘、违规检测乙肝项目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义的信贷陷阱和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实行诚信约束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
      (十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将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接就业意向和重点行业领域发展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提升专业技能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五、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
      (十七)完善实名制信息服务。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交接工作,并确保高校毕业生个人基本信息完整和信息安全。实施就业实名制服务,有针对性地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实习见习等服务措施。对就业状况、政策服务落实等内容实现动态管理。
      (十八)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推进“互联网+大学生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促进线上线下服务深度融合,拓展移动客户端服务功能,逐步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全程在线、一网通办”。加快公共就业服务市场升级改造,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作为公共就业服务和“15分钟就业服务圈”的重要内容,推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业务协同联动,实现信息共享、业务互联、服务通办。
      (十九)深入推进就业服务“四办”改革。编制并公布《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让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政策清单化,服务流程规范化。全面精简各类办事证明,凡可联网查询或可实行承诺办结制的事项,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加快推行“网上办”工作力度,力争《事项清单》内事项全部全程实现“网上办”。
      六、狠抓工作责任落实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高校毕业生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稳就业的基础。各部门要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党委、政府各项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协调各有关方面推动工作落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财政、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密切协作,合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二十一)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要积极培育弘扬奋斗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树立一批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营造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强化督导落实。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完善就业大数据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风险进行分类监控和系统防控,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要强化监督检查和跟踪指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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