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人社规〔2015〕4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5〕 15号),我们制定了《武汉市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 财 政 局
2015年12月15日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作用,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保障职工生活,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人社规〔2015〕4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5〕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保持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给予的资金补贴。
第三条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三)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裁员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三)款规定且上年度未
裁员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三)款且上年度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第七条稳岗补贴用于以下支出:
(一)职工生活补助;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转岗培训;
(四)技能提升培训。
其中用于“职工生活补助”支出的仅限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第八条企业申请稳岗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武汉市稳定岗位补贴审批表》;
(二)《申请稳定岗位补贴承诺书》;
(三)企业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汇总表或工资明细表加盖公章。
(四)企业《年度申报稳定岗位补贴裁员人员明细表》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稳定岗位补贴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申请
企业持指定的资料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受理及审核
1、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
2、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核情况汇总提交市稳定岗位补贴审核认定办公室。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市稳定岗位补贴审核认定办公室,对企业申请稳定岗位补贴进行审核认定。
(三)公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门户网站(www.whrsj.gov.cn)上将审核认定情况及拟发放稳定岗位补贴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四)报批
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拨付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拨付方案,及时将稳定岗位补贴资金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由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拨付到企业开户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第十条稳岗补贴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稳岗补贴数据库,对稳岗补贴资金使用进行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估,并建立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稳岗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收回补贴资金,取消下一年补贴申请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新城区稳岗补贴可按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稳定岗位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武人社发〔2013〕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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