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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通知(武科〔2020〕1号)
文章来源:武汉市软件行业协会  |  发布日期:2020-03-24  |  字体显示:【大】【中】【小】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科经局、东湖高新区科创局、武汉开发区经信局:

     为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相关要求,现对《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武科计〔201860)进一步优化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20120

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武汉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26 号)、《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武发〔201912号)、《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武发〔2019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2019-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武政规〔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相关要求,现对《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武科计〔201860号)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后的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如下:

一、企业技术创新专项

(一)“卡脖子”重大攻关工程。紧密结合武汉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实际,提高武汉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围绕四大国家级产业基地和大健康产业基地,组织产、学、研、用协同攻关,充分利用市内外科技资源攻克制约武汉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创新主体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技术研发,鼓励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为50万元。

(三)国家科技项目补贴。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部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项目,按国家拨付经费的4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培育企业补贴。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每户补贴2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市级财政每户补贴10万元;对超过有效期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每户补贴5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市行政区域内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按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每户补贴20万元。各区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培育企业补贴配套。

(五)科技金融补贴。设立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金,支持中小企业获取信用贷款。对企业的保证保险贷款利息及保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贷款100万元以下且贷款利息及保费超过5万元的,补贴5万元;贷款100万元(含)-200万元的,补贴7万元;贷款200万元(含)-300万元的,补贴13万元;贷款30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20万元。对企业逾期的保证保险贷款,保险公司、经办银行、市科技局按5:2:3的比例承担逾期风险。

(六)省级项目配套。落实《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号),对企业研发投入补贴、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补贴、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补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补贴、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研发合作补贴等省科技厅下达的补贴,地方按1:1予以配套补贴;地方配套由市、区各承担50%,其中,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少于1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所在区承担。

(七)大健康产业补贴。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911号),对企业1类新药研发各阶段成果和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按该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取得1类新药以外的药品(含新兽药)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件、产品注册申请受理书、产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注册证,在文件规定的奖励额度范围内,按照单个产品前期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各区(开发区)已出台的各类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与本条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企业、工业技术研究院将高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汉进行转化,转化内容包括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国家科技奖励补贴。对武汉地区主持获得国家科技奖的单位,按国家奖励资金11予以配套补贴。

(三)企业吸纳技术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在汉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对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达到250万元及以上的,按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补贴1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20万元补贴。对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每运行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分别补贴30万元、15万元。对年度考核合格的技术合同登记站,对上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达到2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技术交易额的0.02%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应用基础前沿专项

结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实际,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开展科学前沿探索性和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鼓励高校院所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为50万元。另列市属单位专项,支持市属高校院所、医疗机构提升科研能力,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为20万元。

四、科技创新平台专项

(一)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支持在汉单位创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单个项目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在汉单位创建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单个项目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补贴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备案和省、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补贴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三)市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对市级科技创新基地每运行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每个补贴30万元。

(四)工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对市、校(企)联合共建的工业技术研究院,按照共建协议落实运行经费。对运行满三年的工业技术研究院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每个补贴50万元。

(五)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补贴。对使用市级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网络平台入网仪器设施(非本单位)给予双向补贴,其中,使用方支付金额超过7万元的,按照核定金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服务方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收入超过50万元的,按照收入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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