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备案资料,以下内容供参考。
(一)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列表格式可参考附件1。
(二)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软件产品开发企业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提供本单位《核心技术说明》书面材料。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可填写附件2:《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提供企业网上账户缴纳记录打印版,或银行扣款记账回执单,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原件)。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提供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原件,审计(鉴证)内容包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归集表》(可参考附件3,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六条及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归集,可参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分类示意图)、《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可参考附件4,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归集)。以上审计(鉴证)内容可以合在一个报告中,也可分别出具报告。
根据《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工作暂行办法》(鄂注协发〔2015〕76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均应粘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并录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上业务报备系统,核查机构通过登陆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防伪标识查询、报备系统查询验证审计(鉴证)报告真伪及报告相关内容。
(五)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合同标的列入《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附件1),同时提供合同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六)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填写附件5:《企业开发环境列表》。同时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从税务机关具体要求。如“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提交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等。如税务机关未作要求,可不提供。
以上所有材料,建议加盖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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