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双软)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核查项目明细表
文章来源:武汉市软件行业协会  |  发布日期:2019-05-18  |  字体显示:【大】【中】【小】  

核查条件

备案资料

核查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查看企业经营是否异常。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1、核算职工人数比例。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以为企业网上账户缴纳记录打印版,或银行扣款记账回执单,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原件)。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1、核查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原件,其内容应包含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归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2、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使用防伪标识查询系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及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真伪。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1、核查软件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是否属于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
  2、核查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原件,其内容应包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说明,软件业务收入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六条及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归集。核算软件业务收入占比。
  3、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使用防伪标识查询系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及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真伪。
  4、核查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1、核查软件产品开发企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的复印件,查询其真实性。
  2、核查软件产品开发企业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查询其真实性。
  3、核查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核心技术说明,查询其真实性。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1、核查企业开发环境列表。
  2、核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1、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企业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注:1.“核查条件”对应于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所列条件。

  2.备案资料”对应于财税〔2016〕49号文件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企业类型为“软件企业”的表项所列资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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