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的通知
鄂经信产业〔2019〕2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局):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升工业设计基础研究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构建我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支撑体系,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精神,我厅编制了《湖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推动落实。
附件:《湖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9年3月1日
附件:湖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升工业设计基础研究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构建我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支撑体系,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精神,高标准、高质量做好我省工业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创建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培育新动能、支撑制造强省建设为目标,按照“有序发展、突出特色、市场主体、政府引导、开放共享”的原则,突出市场导向和问题导向,创新体制机制,面向共性需求,补齐行业短板,重点围绕光电子信息、汽车、智能装备、船舶及海洋装备、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生物医药、轻工纺织、石化、新能源、新材料等我省具有比较优势行业(领域)发展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及研究机构,构建覆盖不同区域和行业的工业设计研究院网络,为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建设目标
通过三年左右努力,在省内重点行业和领域建设一批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1—2家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工业设计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基础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到2025年,基本建成适应先进制造业发展需要,覆盖全省主要行业和领域的国家和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工业设计公共服务能力与创新发展体系日益完善,成为推动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功能定位
研究院以工业设计领域公共服务为核心功能,以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重点,广泛整合工业设计企业、相关制造企业的设计资源,充分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智力资源,成为支撑工业设计创新发展的公共平台,突出以下功能职责:
(一)基础研究。根据制造业发展趋势和制造强省建设任务需要,开展设计理论研究、工业设计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工业设计新理念、新材料、新技术、新工具等的推广应用,开发满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关键设计工具、软件。
(二)技术支撑。建立工业设计数据资源中心,形成技术支撑能力。重点聚焦元器件数据库、CMF(色彩、材料与工艺)数据库、文化艺术资源库、人体心理生理数据库、产品图谱库、行业分析数据库、生命周期评价数据库、设计项目案例库、专利数据库等基础信息资源。参与设计领域相关标准制订工作。
(三)成果转化。开展产品试制、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模具制造等服务,有效降低企业设计成果转化成本,提高设计企业市场响应速度。加强成果转化全流程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提供专利预警、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服务。搭建工业设计网络交易平台,有效对接需求,整合各方资源。
(四)咨询服务。为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分析、政策研究、宣贯落实等支撑服务。为企业提供工业设计相关的战略咨询、过程管理、技术支持等业务服务,以及商务、金融、市场、财务、法律等延伸服务。
(五)人才培养。瞄准设计领域高端、复合型人才培养,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设计人才培养基地。加强与相关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根据行业特点开展知识普及、技能提升等专业培训。探索开放式人才培养模式,推动设计人才交流和联合培养。
(六)交流合作。组织开展设计供需对接。加强对外合作,广泛吸引国内外设计智慧,推动湖北设计“走出去”,提升湖北设计影响力,为“一带一路”建设等提供服务。
三、创建条件
(一)股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合理。
1.研究院为独立企业法人形态,采取“平台+公司”等模式运行。依托机构和股东包括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广泛整合工业设计企业、相关制造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发设计创新资源,成为支撑工业设计创新发展的公共平台。
2.建立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实行企业化运作,实现自主发展、自负盈亏。研究院依托机构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建立适应协同创新需要的运行决策机制、资金运作机制、内部资源管理及研究成果共享机制等,充分发挥各类投资及参与主体的作用。
(二)具备厚实的基础研究能力。
1.有行业领军型的专家组成的管理和咨询团队。
2.依托机构应具有固定的研究队伍,有专业水平高、设计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从事研究和公共服务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3.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中,用于工业设计基础共性研究的资金占比不低于25%。
(三)具备产品试制、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所需的先进研发试验条件。
包括设计软件、数据库、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设计工具及精密模具、精密加工设备、专用计算机、测试仪器等必要设备,3D打印等试生产条件。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四)具备较强的公共服务和产品转化能力。
1.具有专门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团队,提供专利预警、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服务。能够开展工业设计相关的商务、金融、市场、财务、法律等延伸服务。
2.具有与市场、资本、渠道、品牌等全产业链沟通协作机制,能够有效推动产品转化。
3.具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能够积极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以及设计成果的合作共享。
4.建设集合作品发布、需求提供、竞价撮合、在线交易等功能的工业设计网络交易平台。
(五)具备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技术开发、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实际运行效果突出,对重点服务的行业或领域的工业设计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1.对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作出重要贡献、产生重要影响。
2.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不少于3项,形成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含受理)不少于8项。
3.完成业内公认的高水平设计开发项目每年不少于1项,并产生积极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六)具备良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稳定运营一年以上,形成明确的盈利模式。
1.各股东投资满足基本运行要求。
2.通过为政府部门和行业提供战略咨询、设计验证、样品试制、产品测试、数据库支撑等服务,以及通过市场化机制与社会资本合作、技术股权收入、技术成果转化等运作,形成健康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工作程序
(一)开展创建工作。研究院的创建工作遵循申报自愿、择优确定、区域错位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同一行业(领域)认定1家研究院,各地可因地制宜开展创建工作。鼓励面向全社会整合或依托现有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开放建立设计研究院。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厅对研究院进行指导和管理。省经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
(二)确定培育对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名单从申报创建对象中确定。有意列入培育名单的,由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推荐材料主要介绍推荐对象的建设目标、组建方案、组织构架、运营机制、既有业绩、发展规划、经费来源等。省经信厅依据创建条件综合评定,确定培育对象名单,并会同相关地方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育对象的建设指导。培育期原则上为两年,特殊情况经企业申请可延长一年,到期后仍未获得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的,自动失去培育资格。
(三)综合评价认定。根据创建条件,按照“成熟一家、认定一家”的原则,在培育期内,经培育对象提出书面申请,省经信厅组织对培育对象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
(四)定期考核评估。研究院(含培育)每年书面向省市经信部门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研究院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创建初期),两年后复核,报告及受理认定(复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4月30日。认定(复核)结果在相关网站或媒体公布。
研究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1.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2.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3.自行要求撤销的;4.被依法终止的;5.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和研究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根据创建条件,认真做好本地研究院创建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龙头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组建专家队伍,重视方案论证,加强对本地区设计领域共性需求的分析研判,指导本地研究院建设发展。
(二)加强工作统筹。省经信厅将根据《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统筹考虑区域布局和行业布局,加强规划引领和组织指导。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和各地实际,加强沟通协作,错位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适时组织开展工作交流,总结创建经验,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统筹推进创建工作。
(三)加大支持力度。研究院所在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研究院建设的宏观谋划和协调指导,在规划审批、基建用地、计划项目、人才引进、融资担保、规费减免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鼓励地方财政探索有效方式,支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和持续发展。鼓励相关地区先行先试,营造有利于工业设计公共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我厅将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研究院建设发展,通过技改贴息补助、以奖代补、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研究院开展创新设计能力建设、基础条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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