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网信行业信用水平,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和规范市场的作用,根据《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2号)要求,结合本市网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信行业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及相关技术服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企业,以及从事以上活动的机构或个人的守信或失信行为的记录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信用“红黑名单”每季度发布一次,重大失信行为、案件随时发布。
第四条 守信“红名单”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我市网信行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诚信信息;
(二)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的我市网信行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诚信典型事迹信息;
(三)武汉市软件行业信用评价AAA级企业名单信息;
(四)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五条 失信“黑名单”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我市网信行业主体的严重失信名单和不良信用评价信息;
(二)我市网信行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项目申报和政府采购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逃避或拒绝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审计审查,拒绝缴纳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的信息;
(三)我市网信行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的信息;
(四)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的我市网信行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以及在行业内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的信息;
(五)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信用“红黑名单”通过市网信办门户网站、“信用武汉”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布。依据守信或失信行为性质、示范效应和危害程度,公布期限最长为36个月。
第七条 “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市网信办申请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修复方式符合退出条件并经认定部门同意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八条 “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主体发生不符合其认定标准的情形。
第九条 鼓励我市网信行业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网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网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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